上水反水貨遊行又釀成暴力衝突,包括警員在內多人受傷,近月暴力事件可謂揮之不去 ; 自上(6)月至本(7)月間,一群激進示威者,為了所謂的政治抱負,包圍警察總部、強行進入稅務大樓和入境大樓,甚至搗毀立法會大樓。嚴重破壞香港社會秩序與治安!
在整個過程中,以保護香港安寧為已任的前線警員,首當其衝,身心受創。反對派指責警員施以「暴力」,不絕於口,更付諸行動。與此同時,對於暴徒的行徑,卻極盡全力保駕護航,力求脫罪。結果,事態發展越來越壞,衝突雙方之外,波及第三者。
現時,網絡上至少已有3宗影片,攝下暴徒施以「私刑」的罪證。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更表示,自己親眼見到一名女士被數名男性示威者圍堵,伸手拉扯衣服,搶奪手機等暴力對待。無法無天!
以網絡流傳的視頻作為證據基礎。在表面證供成立的情況下,涉案暴徒涉嫌干犯了以下罪行︰
第一,企圖搶劫罪。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及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條,任何人如偷竊,並在偷竊之前或偷竊之時使用武力,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干犯搶劫罪。個案中,暴力箍頭搶手機。由於沒有成功搶走手機,故可能會被以企圖搶劫起訴。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第二,猥褻侵犯(非禮)罪。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猥褻侵犯是帶有猥褻的侵犯。控方只需要證實,疑犯有意圖侵犯行為,或涉嫌侵犯行為或伴隨著侵犯行為的其他情況,在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眼中屬猥褻。個案中,受害人遭暴徒包圍,施襲者「熊抱式」箍住受害人的頸部,手部多次觸碰受害人的胸部。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第三,非法禁錮罪。非法禁錮是施虐者完全剝奪受害人的自由,卻缺乏合法理由,不論事態持續多久。再有,不一定要將受害人「囚禁」在某個地方。控方只需要證明受害人遭非法禁止離開所在地。此外,施虐者威嚇會訴諸暴力,強迫受害人留在身處的地方,亦屬非法禁錮。個案中,受害者被滯留在馬路上,遭暴徒包圍,身體的活動完全被施襲者控制。受害人可因遭受侵權向施襲者採取法律行動,提出民事訴訟。與此同時,所牽涉的事件達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作出檢控。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及罰款。
第四,普通襲擊罪。襲擊,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故意或不理後果地作出一些動作,令後者擔心會即時受到非法武力對待。此外,言語也可算為襲擊,即一個人向另一個人講出一些說話,令後者擔心會即時受到非法武力對待。個案中,受害人遭暴徒包圍,面部多次受到打擊,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 條。最高刑罰是處監禁1年。
綜合上述可能的控罪,結合案發地點在繁忙的大街上,在眾目睽睽之下,施襲者肆無忌憚地凌辱受害人,案件將好大機會遞送區域法院審理。
法律在刑事的範圍,是鐵面無私的。凡事三思而行!切忌因為一時衝動,斷送前途!法網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