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人員今早(29日)拘捕《立場新聞》6名高層或前高層人員,涉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包括前總編輯鍾沛權、前董事吳靄儀、何韻詩、周達智、方敏生及現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副採訪主任陳朗昇亦被帶走調查。此外,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六名集團前高層連同三家相關公司,昨日被加控「串謀印製煽動刊物罪」,明年2月24日再訊。從壹傳媒和《立場新聞》的這兩宗案件,可讓市民對新聞自由有更準確的認知。香港要珍視新聞自由、保障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員的合法權益,就必須依法打擊利用媒體犯罪,清除藉操控媒體干預和破壞香港的外國反華勢力。
壹傳媒和《立場新聞》多名董事、前董事及高層人員涉及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主要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根據第9條,「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對香港政府和香港司法的憎恨、意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意圖慫使他人不守法。第10條則寫明,任何人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輸入煽動刊物,即屬犯罪。
新聞自由是香港社會廣泛認同的價值,同時也是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國安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過,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期,新聞自由都被刻意地曲解,被一小部分人濫用,使之成為一些人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護身符,成為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擾亂香港社會秩序的掩眼法,對香港社會的影響極大,市民有必要藉此兩宗案件,更好地認識新聞自由的概念。
社會認同新聞自由,《憲法》、《基本法》及《國安法》保障新聞自由,但並不等於說,新聞機構及新聞從業員就可以肆意違法犯罪,新聞自由也從來不是無邊界的自由,不論是新聞機構,還是新聞從業員都必須在法律之下行使其自由權利,也只有在守法的情況之下,其自由權利才會得到應有的保障。
香港是法治社會,沒有法外之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違反了法律,都必須要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並非新的法律,但過去長期存在執法不嚴的情況,以致一小部分媒體及相關人員,利用了這一點,一再作出涉嫌違法的行為,這次警方依法執法,對社會整體有警示作用。
香港特區重視新聞自由,珍視新聞自由,維護新聞自由,保障新聞媒體、新聞從業員在法律之下的各種合法權利,為新聞媒體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正因如此,就必須嚴格執法,依法打擊利用新聞媒體,從事違法犯罪的行為,依法打擊透過操控香港的媒體,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惑亂民心,擾亂香港社會秩序的外國反華勢力。香港回歸以來,外國反華勢力及香港本地的反中亂港勢力,利用傳媒,破壞社會安寧,破壞「一國兩制」的事例有很多,香港曾經在這方面吃了苦頭,這些教訓值得香港市民深刻反思。
過去發生的許多事例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美國和西方的反華勢力、台灣的「台獨」分裂勢力,以及其他一些反中亂港勢力,過去一段時期內,之所以可以在香港興風作浪,觸發起一波又一波的社會動盪,就是利用了他們因受歷史原因、話語權方面的優勢,釋放出大量曲解「民主」、「自由」和「人權」的信息,搶佔道德高地,惑亂人心,做出許多惡行。
從歷史中汲取教訓,總結經驗,香港不能繼續容忍這些打着「民主」旗號反民主,打着「自由」旗號反自由,打着「人權」旗號從事非法行為的事情,香港社會有必要重新認識真正的民主、自由和人權,清除長期被扭曲的錯誤認知。
香港市民必須重新認識民主,應堅定發展符合「一國兩制」,造福香港市民的真民主,反對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破壞香港社會穩定,損害香港利益的偽民主。同樣也應珍視真實的新聞自由,支持政府依法保障好《憲法》、《基本法》和《國安法》所明文保障的新聞自由權利,為媒體發展創造更好的環境,就必須嚴格執法,打擊利用新聞自由,操控媒體,從事各種違法犯罪的行為,打擊操控媒體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破壞香港社會穩定的外國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