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龍西補選將於十一月二十五日舉行,已有劉小麗、馮檢基、陳凱欣、李卓人、伍迪希及曾麗文報名,其中劉小麗已被裁定提名無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指,任何人推動或鼓吹「港獨」或「自決」,或將「港獨」作為選項,都不符合參選的要求。他又強調,當局尊重及致力維護《基本法》中列明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基本法》亦講到,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永久居民享選舉權
《基本法》第一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聶德權強調這一條文,重點是只有對國家效忠的人才有資格參選。按一般的國際慣例,通常只有「公民」才能享有選舉權、被選權,不論是中央政府還是一國之內的地方行政區。
美國的紐約市,只有紐約市居民中的美國公民才有選舉權和被選權。英屬直布羅陀,也只有居民中的英國公民、英聯邦其他國家公民或歐盟國家公民才能登記成為選民。只允許本國公民擁有選舉權和被選權,其中的要點就是能否效忠國家的問題。
但香港卻有十分特殊的情況,香港的選舉權並不因公民權而來,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基本法》亦規定了行政長官、特區政府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等,須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立法會的地區直選也要求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功能組別中有12個界別則可以由持有非中國國籍的人士出任。
雖然香港並沒有規定只有公民才有選舉的權利,但香港特區政府在向市民作選舉宣傳時,常常以「公民權利和義務」來形容選民的權利和義務。選舉事務處網頁的選舉資訊中心,開首第一句話就說:「選舉關乎每個香港市民的公民權利和義務。」
有關香港的選民是否應該區別中國公民和非中國公民的問題,內地和香港近年都出現一些相關的討論,有意見認為,擁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才擁有在中國主權內的參政權,其中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國不應該允許一幫外國人來選中國的地方領導人,也不能選一幫外國人來管理中國的地方政權。
投票權是否要「效忠」
正如有關「香港為何允許外國籍人士擔任法官」的討論那樣,這種意見可能並沒有充分考慮香港的歷史和現實,但相信未來會有更多人提出這種意見,相關的討論也將會更激烈。
香港有許多本地永久性居民,已取得外國國籍,但仍以香港為家,也有許多外國籍人士,長期在香港居住和生活,也以香港為家,成為永久性居民。《基本法》保障「永久性居民」的政治權力,也是考慮了香港社會的複雜情況,這種安排有利於香港社會的穩定。
不過,劉小麗的參選權問題,再次向社會提出問題:既然我們只容許效忠於國家的人參選,那麼在投票權方面,是否也有必要有相關的要求?香港允許非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享有投票權,如果僅是一種過渡的安排,這個過度期有多長?這部分選民的數量是否也需要有一定的限制?依照香港的選舉制度,立法會地區直選以比例代表制進行選舉,一些選區只需要三萬票或更少,就可以產生一位立法會議員,而在區議會選舉中,由於選區細小,一些選區只需數百票即可產生一位區議員,非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也可能對選舉結果產生較大的影響。由此,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是否有必要認真作出評估,並據此進行必要的政策調整?
反觀中國籍的中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在香港卻受到不合理的限制。中國公民在香港的選舉權為何必須要與居住地址掛鈎?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他們的公民權利不是與生俱來的嗎?這與有沒有恆常的居住地址,是否恆常居住香港有關係嗎?美國、澳洲、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日本、新加坡、英國、韓國等二十多個施行民主選舉多年的國家和地區,都設有公民海外投票制度,為何不恆常居住在香港的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會因為居住地址而喪失投票權?每次美國大選,都能見到長期居住在香港的美國人往總領館投票,為何居住在外地的香港中國公民卻要喪失香港的投票權?恆常居港、有固定地址等,是對非中國籍人士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要求,將這一要求加附於中國公民身上,並不合理。
被剝奪七年選舉權
此外,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是否也有必要與非中國籍人士有所區別?非中國籍人士必須滿足連續在港居住七年或以上,在港有固定居所,有工作,有納稅等條件。但中國公民是否也需要受到這些限制?持「單程證」來港的人士,本身享有香港的「居留權」,亦已經過相當長的時間輪候來港定居,他們的公民權力是否應該受到保障?當他們持「單程證」移居香港後,已經失去在內地的政治權力,為何到香港後還要剝奪他們七年的選舉權?單程證人士的選舉權問題,社會是否也可以討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