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港國家公務員為何沒有永久居民身份?

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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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的香港,有一則不大的新聞引起社會關注。十月十三日,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駐港部隊及部分駐港中資企業組織了六百多人的義工隊伍,到新界麥理浩徑開展義工活動,協助清理超強颱風「山竹」造成的路障和垃圾。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在動員時說:「我們在香港工作生活,應積極履行市民義務,踐行融入香港社會和「與香港同行,與香港市民『行埋一起』」的職責使命。……為這座城市貢獻我們的真情和力量。」

依照法律規定,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駐港部隊及駐港中資企業,由內地派駐香港的工作人員,不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證件只視為「委派」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可以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必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同時,香港《入境條例》規定了不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的情況,其中包括以香港駐軍成員身份留在香港;或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

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即由中央人民政府發出,其封面上的名稱為「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並註有述明「持證人系國家公職人員,受委派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簽注的旅行證件。依照法律的規定,持有人身分留在香港,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因此,上述人士不能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持有這種證件的人士,證件上會標註一行字:持證人系國家公職人員,受委託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在此期間,持證人不得申請特區永久居民身份證。

而王志民的一席話,則反映出這批不能成為香港市民的人員,也要積極履行市民義務。

住滿七年大有人在

這次義工的行動向中央政府和香港社會提出了一個有趣的課題,到底中央派駐香港的公務人員和士兵,能否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過去的相關規定是否可以改變一下?

駐港的解放軍和外交部人員通常三年一輪換,主要負責香港的防務和外交,可暫不討論。駐港中聯辦、中資企業也有部分人員是國家派來香港短暫工作的,也可暫不討論。值得關注的是那些由國家派到香港長期工作(七年或以上)的公務人員,他們能否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前駐港中聯辦主任姜恩柱有一句名言:香港是一本難讀的書,後來,上任港澳辦主任王光亞也重覆了這句話。姜恩柱在港工作五年,說出這句話應該是真實的個人體驗,有感而發。「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在許多地方與內地有很大的不同,中央或內地地方省市派駐香港工作的公務人員,不論是中聯辦工作,還是在中資企業工作,相信都需要花一定的時間了解香港和熟悉香港,因此,如果在港工作時間過短,可能還未弄清楚香港是怎麼一回事,就已經要回調內地,這顯然不是一種好的狀況。所以,現時也有一些中央和內地地方省市派駐香港的工作人員,在港工作的時間比較長,超過七年的也大有人在。

這些派駐香港工作的國家公務員,是否也應該允許他們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讓他們能以港為家,融入香港社會,更好地服務國家,服務香港?在港合法居留超過七年的非中國公民,也可以依法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為何身為中國公民的國家公務人員卻不可以?在香港回歸以前,英國派駐香港的政府官員和英資機構的人員,他們在港的身份又如何安排呢?這個問題值得討論一下。

除此以外,一般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如果夫妻子女分居香港與內地,也可以申請居住在內地的配偶和子女持「單程證」來港定居,長期在港工作的國家公務人員是否也需要有同等的對待?他們難道就沒有家庭團聚的需要嗎?

生活模式無所適從

從人性一點的角度看,國家公務人員也需要有人性化的對待,一些人被派往香港工作,全情投入,積極融入香港的日常生活,好不容易熟悉了香港,習慣了香港的生活模式,但卻因為不能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又要再調回內地,所謂少小離家老大回,人生有幾個七年,等他們再回到家鄉,什麼都變了,又要重新開始新的適應,情何以堪?他們的配偶子女,長期不能團聚,同樣不是人性化的待遇。

在內地,國家公務人員如派往居住地以外的地區長期工作,他們是可以選擇入籍工作地點,同時亦可以攜帶家眷子女到新的工作地區,香港雖然是個情況較特殊的特別行政區,但是否也可以有一套相關的規定,更妥善地處理好這個問題?

正如王志民所說,在港的國家公務員和中資企業工作人員,要融入香港社會和「與香港同行,與香港市民『行埋一起』」。而達至這一目的最好的辦法,就是允許他們成為香港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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