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計劃及「初選」違反基本法 警方拘捕有理有據

警方上周採取行動拘捕55名涉嫌組織、參與去年反對派35+計劃「初選」的人士,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政權罪。這是《港區國安法》生效以來,警方採取的最大規模的拘捕行動,在社會上起了震懾作用。但是,對於這項拘捕行動,社會上仍然存在一些蠱惑人心的不實言論,其中一種說法是,「初選」並不違反《基本法》,即使「初選」訂立否決《財政預算案》的綱領亦不違反《基本法》等等。這種觀點極為錯誤,不論35+計劃,還是「初選」,不僅違反了《國安法》,同時也違反了《基本法》,是徹頭徹尾的犯罪行為。

提出「初選」不違反《基本法》觀點的人認為,《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反對派舉辦的「初選」,只是落實《基本法》的這項規定,並沒有違反《基本法》。

又有人提出,《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香港立法會行使的職權包括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第五十條規定,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第(三)款規定,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如有這些情況,行政長官必須辭職。

因而,這部人認為,35+計劃,以及「初選」的共同政綱中提出,以否決財政預算案,逼特首辭職,也是《基本法規定的立法會議員可以行使的職權,所以提出這一政綱也沒有違反《基本法》。這些看法似是而非,都是有意誤導公眾的觀點。對於《基本法》,首先應該從整部法律去理解,遵守基本法的規定應該是遵守整部《基本法》,而不能只選擇性地遵守基本法中的某些條文,不遵守另一些條文。《基本法》的規定中,既有權力也有義務,不能只要權力的部分,忽略義務的部分。

舉例而言,《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如果不承認這兩條,只強調第二十六條,這不能夠視為遵守《基本法》。

相反,惡意破壞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人,是否仍然可以行使第二十六條的權力就存在疑問。《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就任立法會議員時要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的相關法律亦要求參選人必須簽署附於提名表格內的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極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果不符合這些規定,就不具備參選資格。

再者,《基本法》規定的立法會的職權,其前提條件也是立法會是由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議員組成。立意要破壞基本法,顛覆香港特區政府的人,首先就不具備參選立法會的資格,更不要說擁有否決政府提出的所有議案,以及財政預算案的權力了。

35+計劃及「初選」的目標是要顛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顛覆中央政權,從一開始就是徹頭徹尾的破壞《基本法》的犯罪行為,因而也是違反《基本法》的行為。即使在《港區國安法》未生效的情況下,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立法會選舉的相關條例,參與35+計劃及「初選」的人士,也不具備參選資格,更不要說擁有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權力。《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明確規定了顛覆政權罪的行為,警方依據這項法律規定,拘捕組織及參與初選的53人,理據充分,市民大眾不應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誤導,應堅定支持警方執法,支持司法機關依法制裁違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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