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就《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釋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回應指,尊重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力,又指聘請海外律師到港並非《基本法》列明的基本權利,過往不論是否涉及國安事宜或有否釋法,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審訊,一直屬於法庭行使酌情權分每宗案件處理,亦未聞因為海外律師不能到港參與審訊,而影響審訊公平。
張舉能昨日(16日)出席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後見傳媒時指出,《基本法》第35條僅保障市民聘請律師的權利,而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來港執業「從來都無絕對」,只是法庭行使「酌情權」考慮每宗個案,強調聘請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不屬於「基本權利」。他表示,歷來亦沒有人持有「若無海外律師到港就得不到公平審訊」的論點,又指法律職業者條例屬於立法範疇,作為司法機關不會發表任何意見。
《港區國安法》第47條指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他指此舉不算削弱司法機構獨立性,因法庭判案沒有受到外界聲音和意見的影響干預,而香港作為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屬於憲制秩序的一部分,在各憲法性文件訂明,因此法院需要尊重被授權的司法管轄權。張續指許多地區的國安案經常直接由政府、行政機構處理,稱看不到國安案會影響香港司法獨立。
另外,張舉能亦被問及,會否有正審理的國安案件有機會移交內地審理。張舉能就不點名提及初選案及黎智英案,指有關案件已訂審期,看不到為何相關案件會不在本港處理。他亦補充,國安法沒有條文列明,若案件要移交內地審理,須先通知終院首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