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林子勤早前裁定一名於去年6月12日,在金鐘反修例示威中協助搬鐵馬的33歲男子庾家駒非法集結罪成,僅判囚兩周。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申請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上月將被告加刑至囚禁7個月,並指林官判決「錯到不能再錯」。法官潘敏琦今日(18日)頒下判詞,批評林官判刑時只執着案中沒人受傷、沒財物損失或破壞, 漠視控罪的控訴要旨是防患於未然,指判監兩周的懲罰性和阻嚇力不足。
該名33歲貴金屬貿易公司董事助理庾家駒,涉於去年6月12日反修例示威期間,在政府總部外與其他示威者搬動鐵馬到行車路,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林子勤判監兩周。律政司其後申請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上月改判監禁7個月。
案件在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席前處理,今午頒發的書面判詞由潘官所撰寫。潘官指,律政司一方認為林官低估了本案罪行的嚴重性,沒有對懲罰和阻嚇性的判刑因素給予充分比重,亦沒有正確地評估被告的刑責。
潘官:判刑時應著重懲罰和阻嚇元素
上訴庭在重新審視原審法官席前的證據後,認為林官接納庾只是路過、沒有預謀的裁斷武斷。潘官稱,庾指自己受到情緒高漲的示威者的鼓動而搬鐵馬之說,從來沒有受到盤問的測試,純屬缺乏證供支持的空談,以圖淡化庾是刻意到達現場,有一定程度的預謀犯案。
上訴庭指,法庭須以維護公共秩序為大前提,量刑時須顧及非法集結罪防微杜漸的目的。法官指當時現場局面沸沸騰騰,原審裁判官強行將被告的行為與整體切割開來,沒考慮到當時有大規模非法集結,整體行為隨時會被進一步挑動,引致人命傷亡、財物破壞等,是犯了原則性的錯誤。
潘官強調,即使本案沒有財物破壞、沒有任何人受傷,但整體暴力行為所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仍是不容忽視的,指出本案判刑時應著重懲罰和阻嚇的元素,而阻嚇性刑罰不只阻嚇被告重犯,亦能有以儆效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