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8歲男學生去年元旦遊行期間,向警方水炮車掟磚,並管有鎚仔、鎅刀、易燃液體、打火機等物品,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獲主任裁判官錢禮判處18 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今日(26日)獲准刑期覆核,案件押後至6月10日判刑。上訴庭批評,錢官沒有適當地運用上訴庭案例的量刑準則,判刑明顯不足,屬原則性犯錯,並指被告必須判以拘禁式刑罰。
18歲被告港大專業進修學院學生陳業云,去年承認於 2020 年 1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458 號至 468 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區政府車牌為 AM9589 特別人群管理車輛;以及於同日同地管有或控制一個塑料瓶載有 210 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 19 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一把美工刀、一個打火機及一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審理。律政司一方指陳案發時躲藏在記者後方以靠近警方,然後突然衝出向水炮車掟磚,激勵他人倣效,而且陳攜帶齊全裝備,亦屬加刑因素。而陳的代表大律師則指陳沒有打算使用所攜帶的易燃液體,雖然陳攜帶鎚子及鎅刀等物件,但僅是放在背囊並無特定破壞目標,而陳快將升讀大專二年級,如現時改判拘禁式刑罰,則會影響其學業,上訴庭如認為有需要改判,則能考慮改判社會服務令。張官質疑現時因疫情及4人限聚令等因素,難以實行社會服務。
3名法官退庭商議片刻後,認為主任裁判官錢禮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不足,未能充份反映量刑準則、被告罪責及案件嚴重性,過份側重於考慮陳的個人背景而判感化。潘官指律政司覆核刑期時,已向已在庭上向錢官解釋有關的上訴庭案例,但錢官仍沒有適當地運用案例的量刑準則。上訴庭認為本案必須判以拘禁式刑罰,遂撤銷原判的感化令,把案件押後至6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書面理由書將擇日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