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四項罪名最高全部可判處終身監禁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刋憲.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刋憲.
發動恐怖活動,或抵觸國家安全法。
發動恐怖活動,或抵觸國家安全法。

港區國安法於今晚(30日)晚上11時生效,當中四項罪名最高均可判處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

四項罪名分別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勢力。

分裂國家罪指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分離、改變法律地位或轉歸外國統治。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推翻、破壞中國根本制度、中央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破壞香港政府機關場所設施,令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等。

恐怖活動罪就指為脅迫中央、香港政府或國際組織,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投放毒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燃氣或易燃易爆設備,或干擾公共服務電子系統等即屬違法。

勾結外國勢力方面,指為外國或境外機構提供涉及國家安全或秘密的情報、請求或支援外部勢力對中國發動戰爭,嚴重阻撓香港或中央政府制定及執行法律政策、操縱香港選舉、對中國或香港進行制裁等敵對行動,以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或香港政府憎恨都屬違法。

四項罪名按情況嚴重與否而定,最高均可判處無期徒刑,其餘分別會判以3年或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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