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江樂士指日後叫喊「光時」口號有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風險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2罪罪成,法官指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8字含有分裂國家及香港獨立之意。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出,如有關裁決經上訴後仍得以維持,相信日後不論在合法或非法公眾集會中,市民叫喊、使用或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均有觸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風險。

唐英傑案是國安法首宗案例。
唐英傑案是國安法首宗案例。

案件3名法官接納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分析,認為「光復香港」意指香港不屬於中國,並要取回在敵人手上的國土,「時代革命」則指不接受當時政權或社會制度,需推翻政府並取而代之,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8字口號有分裂國家及香港獨立之意,足以煽惑他人作出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行為。

江樂士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法庭裁定有關口號帶有分裂國家及香港獨立的含意,被告在明知口號有分裂國家之意的情況下,事發當日仍故意駕車在繁忙街道展示相關口號的旗幟,故被裁定有意圖地煽惑他人作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行為。因此市民日後在公眾地方,無論是叫喊或展示口號前應特別小心,避免對他人造成影響。但他亦認為會確實地限制言論自由。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裁決對日後涉及有關口號的案件具指導性及約束性,如有人繼續使用有關口號,會自招觸犯《港區國安法》的嫌疑。他又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必須有受眾,一般市民絕不會在不知不覺間違法,要有意圖分裂國家或脅逼政府以達到政治目的,才會違法。大律師龔靜儀則指,每宗案件均有獨特性,絕對不能一概而論、一刀切地說公開展示光時口號就必定等於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認為法庭會考慮事件起因、存在及發生等前後關係。

唐英傑在去年七·一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並行經多條香港島要道,期間一度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3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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