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內容引起社會的關注,關心社會政局的時事評論員冼國林認為,既然是以國家為主的法例,其草擬法案上應該提升另一層次,對此他提出數項建議。
例如在執法人員方面,冼國林認為執法人員必須是有經驗的國家安全人員,而不該由本土警察去處理,甚至應該成立一個香港本土國家安全局,由內地有經驗的專家來香港主持,聯同香港的紀律隊伍的精英抽調出來協助。而國家安全局人員調查過程中,不應受私隱法限制,而受權國安人員亦應該有較警察更長的拘留權,可以無需審訊拘留14天,而14日後就由特首或他的指派人簽署授權可以延長。
檢控上冼國林認為應該特殊處理,香港律政署應該要增加一個國家安全檢控科,以及國內的國家安全檢控專員,專職負責這些類型的檢控。司法判決方面應該成立一個國家安全法庭,同樣以國內熟悉審理似類案件的法官到香港審理案件。
另外,國安法會否有追溯權也很受人關注,冼國林認為香港回歸後奉行普通法,其實本來就可以用普通法告相關罪行,只要根據過往的案例,都可以是刑事罪行,而叛國罪及分裂國家罪是一些明顯罪行,所以就算是沒有成文法,其實都可以告。而刑事罪行條例第1-10條,亦有提到叛國罪行,雖然當時是指英女皇及皇窒,但不代表不適用於現在,再根據回歸條例第6條,指英女皇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如果將這兩條條例放在一起,其實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根本已存在叛國罪行。
所以冼國林認為就算國安法沒有追溯期,其實自1997年7月1日,觸犯的這些法例都是罪行,而立23條或國安法只是把這些罪行細化及加上罰則,他認為只要證據足夠,律政司就可提出控告,不過他認為最好有追溯權,時間即由1997年7月1日起有效,理由是基本法當時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