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黎智英與反對派人士於去年8月至10月《逃犯條例》風波爆發期間,涉嫌多次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集會而被起訴,其中黎智英被控2項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罪,以及3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案件今日(15日)下午在西九龍法院提訊。
15名被告的控罪涉及多次集會遊行,包括去年的8月18日流水式集會、8月31日遊行、10月1日遊行及10月20日遊行。被告包括黎智英、民主黨李柱銘、楊森、何俊仁及單仲偕,街工梁耀忠、社民連梁國雄、吳文遠及黃浩銘;工黨李卓人及何秀蘭、公民黨吳靄儀,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支聯會秘書蔡耀昌及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
其中楊森、何俊仁、何秀蘭、梁國雄、吳文遠、黃浩銘及陳皓桓被控去年10月20日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非法集結,以及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集結。吳文遠代表律師於庭上反對將有關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並要求押後案件4周,以待控方提供轉介原因,並不排除提出司法覆核。裁判官終決定押後案件至7月15日,期間辯方需決定是否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控方轉介決定,若辯方提出覆核,裁判官會在聽取控辯雙方理據後決定會否終止案件耹訊,以等待司法覆核結果。
至於黎智英與包括楊森在內10名被告,就被控於去年10月1日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以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裁判官同樣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5日,等待辯方決定是否提出司法覆核。期間各被告准以原有保釋候件擔保。
此外,黎智英與工黨李卓人、楊森亦涉另一宗案件,3人被控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控罪指3人於去年8月31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在違反《公安條例》的公眾遊行,該遊行是根據《公安條例》而定性為未經批准集結。而黎智英及李柱銘在內的9名被告則涉及一宗去年8月18日集會的案件,同樣押後至下月15日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