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繩之於法】律政司要求釐清暴動等「夥同犯罪」原則 上訴庭裁定不在現場亦可入罪

新婚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及1名女學生李宛叡,被控於2019728日在中西區參與暴動,去年經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審理後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觀點,希望應用到日後涉及相關控罪的案件上訴庭今日(25日)頒判詞,裁定「夥同犯罪」可應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針對不在案發現場的人,否則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真空,又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

夫婦湯偉雄(左)、杜依蘭(右)早前被裁定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中通社)
夫婦湯偉雄(左)、杜依蘭(右)早前被裁定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中通社)
上訴庭頒下判詞指,被告即使不須在暴動犯罪現場,亦可入罪。(中通社)
上訴庭頒下判詞指,被告即使不須在暴動犯罪現場,亦可入罪。(中通社)

律政司早前表明,無意影響湯氏夫婦等人的無罪裁決,但希望上訴庭釐清的法律觀點,可應用到日後涉及相關控罪的案件。上訴庭指出,《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控罪,立法原意是要維護公眾秩序及安全,如果「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該兩控罪的案件,則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真空,立法機關也沒理由將「夥同犯罪」的原則排除,令控方失去有用及實際的工具來處理共犯。

上訴庭續指,是否在犯罪現場並非構成入罪的先決條件,正如控方指出,現今示威者的分工縝密,包括在海外遙距控制場面的「主腦」、有人提供資金及物資、有人在網上鼓勵他人參與示威、有人在示威現場附近把風、負責幕後運送裝備或武器,甚至駕車接走示威者等,不論是主犯或同謀,都應該負上刑責。

辯方表示,擔心任何人在社交平台上留言、發訊息,又或只是「讚好」,都有可能被視為協助及鼓勵犯罪,影響言論自由。但上訴庭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假借言論自由鼓吹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應獲得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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