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逃犯移交的草案今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將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修訂《逃犯條例》後,如果案件表面是一般罪行,實際是政治罪行檢控,都不會移交。
鄭若驊說,決定移交逃犯程序中,律政司需要向法庭陳述理據,強調涉事的被移交人有權在法庭提出主張及聘用律師,法庭需要聽取雙方的陳詞後,才作出命令,而過去亦有個案是被法庭裁定不能移交。
鄭若驊是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上到立法會席答問大會後,向記者解釋逃犯條例修訂情況,她說,對被移交人的保障不會改變,她又重申不會移交政治犯,即使表面是其他罪行,實質是因為政治、宗教或種族的罪行,都不會移交。
林鄭月娥在立法會則重申,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是有兩個目的,一是讓當局有法律基礎處理台灣殺人案,由於現時無法律基礎與台灣進行移交逃犯,即使台灣提出移交但本港無辦法可做,而過去一年,保安局及律政司研究有何方法處理,最後找到修例這個符合法律的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