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被告全數判監 政府指意圖實施恐怖活動危害公安定依法追究

「屠龍小隊」案中6名罪成的被告,昨日(11月14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不等,政府發言人指,定罪及判刑說明任何人意圖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安寧,都必然難逃法網。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犯法者必會為所做的惡行付上法律代價。而律政司會詳細研究法庭的判刑理由,考慮是否要就刑期提出上訴。

政府發言人表示:「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揭示了案件屬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情節極為嚴重,涉及真槍、炸藥,若非警方及時瓦解團夥,定必造成大量死傷。任何人作出如此窮兇極惡的恐怖主義行為,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

他又重申,《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分別訂明與恐怖活動」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相關的罪行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部分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任何人宣揚恐怖主義,包括歌頌美化恐怖主義的行為,或者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同屬犯罪。所有意圖危害國家或香港公共安全的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屠龍小隊」案中各名被告,分別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串謀謀殺罪」、《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火器及彈藥條例》下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等多項罪名。其中被指為案中主腦的28歲男子吳智鴻被判監23年10個月,其餘涉案的關鍵人物均被判監禁10年或以上。

法官張慧玲在判刑時,直斥各被告以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以及顛覆政府為目標,非常惡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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