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向警方承認在去年二月,於台灣殺死女友的香港男子陳同佳,早前向法庭承認四控洗黑錢罪,今日下午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律界人士指他可能因扣押期較服刑年期長已獲釋。
案件發於去年二月,被告陳同佳與女友到台灣旅行,他其後獨自回港,而女友則失蹤。警方之後發現陳同佳用女友的提款卡提款,以涉嫌洗黑錢罪拘捕他。陳在警戒下,除了承認洗黑錢外,更說因當時懷孕的女友在酒店告訴他,胎兒屬於前男友,他把女友殺害,並把屍體放入行李箱,棄於一個公園。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控方指被告基於涉嫌謀殺,而獲得洗黑錢控罪的利益,要求法官就殺人情節另外處理。法官彭寶琴拒絕,指法庭只處理洗黑錢案。台灣則向陳同佳發出時效長達37年半的通緝令。
由於殺人案是在台灣發生,而當地與香港沒引渡協議,香港無權處理。特區政府及後以彰顯公義及堵塞漏洞為由,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容許行政長官以一次性的批核,應香港以外的中國地方司法管轄區的要求,將逃犯引渡到當地受審。
《逃犯(修訂)條例草案》原本涵蓋46項罪行,有商界表達憂慮後,政府剔除九項與經濟相關的罪行,並將門檻提高至判入獄三年或以上的案件才可移交。台陸委會早前已表明,台方不會在有關安排下,向港府提出引渡,建議雙方儘訂立引渡協議。
陳同佳被捕至今超過一年,有法律界人士早前指,洗黑錢罪的刑期大約為一年,扣減已扣押的時間,意味陳同佳有機會獲當庭釋放。修訂條例已交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但第一次會議,連委員會主席都未選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