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政府修訂《電影檢查條例》 若不利國家安全政務司可撤銷影片上映

邱騰華表示《2021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將於周五(27日)刊憲。(影片截圖)
邱騰華表示《2021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將於周五(27日)刊憲。(影片截圖)

政府早前刊憲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檢查員指引,訂明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邱騰華表示,政府今日(24日)正式提出修例,向立法會提交《2021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指需要完善電影檢查制度,確保履行《港區國安法》,防止及制止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草案將於周五(27日)刊憲,並於9月1日的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邱騰華表示,草案建議明文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提供明確法定依據讓檢查員就電影作出決定時,充分考慮國家安全的因素;另會賦權政務司司長,若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監督)撤銷就該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

此外,凡監督認為影片上映「可能不利於國家安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延長檢查員就一部影片作出決定的時限,每次不多於28天,讓檢查員有足夠時間處理涉及國家安全考慮的個案,以及諮詢法律意見。此外,有關審核委員會(電影檢查)可審核監督或檢查員電影檢查決定的條文,將不適用於以國家安全理由所作的決定。

當局亦賦予政務司司長權力,若認為上映某些不利於國家安全的電影,可指示監督撤銷該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同時賦權予獲監督授權的督察,在獲法庭手令下可進入及搜查任何地方,以加強督察執法行動的能力;而對於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會施加較重罰則,最高刑罰可至監禁3年或罰款100萬港元等。

政府亦會列明,檢查員可要求影片加入用以提醒觀眾(或其家長)的指明告示,減輕影片可能潛在的不良影響。同時予監督權力,要求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持有人提供關於其影片的上映的資料(例如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賦權獲監督授權的督察,在獲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以加強督察採取執法行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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