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蘇官批47被告中15人准保釋 控方提覆核終全部還押

民主派47人被指參與去年「35+初選」,被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由周一開始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歷時4日完結。總裁判官蘇惠德今晚再開庭後決定15人擔保獲批,唯控方提申請要求覆核保釋決定,蘇官按例扣押獲保釋被告,48小時內帶至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席前覆核保釋決定,獲保被告須續還押。

一眾被告今早由荔枝角收押所被押往法院。(中通社)
一眾被告今早由荔枝角收押所被押往法院。(中通社)
多名被告於荔枝角收押所登上囚車押送至法院應訊。 ﹙中通社﹚
多名被告於荔枝角收押所登上囚車押送至法院應訊。 ﹙中通社﹚

案件押後至5月31日下午再訊。47名被告中,15人擔保獲蘇官批准,包括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譚文豪、施德來、張可森、伍健偉、郭家麒、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蘇官提出的擔保條件如包括:

(一)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二)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的行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三)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辦的任何選舉。(四)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各級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五)不得離港。(六)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七)居住在報稱地址,若住址有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八)晚十二朝七的宵禁令。(九)現金三萬至一百萬元擔保金及人事擔保。(十)每週到警署報到三至四次。

控方提申請要求覆核保釋決定,期間要求扣押獲擔保被告。蘇官基於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I(1)條「凡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已命令准予任何人保釋,但律政司司長述明擬根據第9H條申請覆核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決定,則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時,如獲准保釋的人在場,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須命令將該人羈留扣押,並於司法常務官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帶到法官席前。」及第9I(2)條「凡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須立即通知司法常務官,而司法常務官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將被如此羈留的人帶到法官席前,且無論如何須在48小時內帶到,並須將帶到的時間及地點通知律政司司長」,扣押獲准保釋被告,並命令48小時內送達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席前。

40多名被告早上由囚車押解,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告何啟明、鄒家成和岑敖暉因身體不適在留醫,戴耀廷則因出席佔中案上訴而缺席。案件在上午10時45分再開庭,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表示,關注昨晚有傳媒之報道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2)條限制,即發佈本案保釋程序的受限制內容,法官提醒公眾及傳媒除非法庭下令撤銷有關限制,否則必須遵循法例限制。

庭上再有被告宣布解僱代表律師並自行發言,包括何桂藍、林卓廷、楊雪盈和張可森,吳敏兒、李嘉達、陳志全和呂智恆則由代表律師補充陳詞,至下午時一時法官終聽取各被告的陳詞,並宣布休庭。下午2時半開庭後,法官先與各被告的代表律師,討論保釋條件的具體寫法及字眼,及後又處理要求剔除傳媒報道限制的申請,法官在近5時決定拒絕剔除禁止報道保釋程序限制,並宣布休庭至晚上7時,蘇官在晚上開庭後即宣布決定。

47名被告依次為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鄭達鴻、徐子見、楊雪盈、彭卓棋、岑子杰、毛孟靜、何啟明、馮達浚、劉偉聰、黃碧雲、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施德來、朱凱迪、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岑敖暉、王百羽、李予信及余慧明。

各被告被控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