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論壇】劉賜蕙:網絡犯罪急升存隱患 須構建全方位安全治理體系

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出席律政司舉辦的《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時表示,網絡安全是十分重要的一環,網絡犯罪及網絡保安事故急升,而利用互聯網作散播煽動訊息及假新聞,如太子站831事件、新屋嶺性侵等假消息,禍害極深,未來警方必須主動打擊失實或煽動性訊息,進行監控並適時駁斥及及早移除。她又指,未來須構建全方位戰略性網絡安全治理體系,加強各持份者協作,提升執法效率。

劉賜蕙指假消息對社會禍害極深。
劉賜蕙指假消息對社會禍害極深。

她認為,香港在網絡安全上存在兩個風險點,一是網絡犯罪所衍生風險,近10年科技罪案上升4倍,網絡保安事故上升近6倍,一定程度上揭示香港網絡安全的隱患;二是網絡攻擊及利用網絡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香港重要基礎設施例如發電站、醫療系統、銀行、公共運輸和通訊設施等,都是社會運作的筋骨命脈,一旦受到攻擊,會導致社會運作癱瘓。此外,有不法分子利用網絡煽動暴力和發布假新聞,如831、新屋嶺事件等,爆眼女事件更導致香港機場癱瘓,禍害極深。

劉賜蕙指出,本港面臨網絡風險的管理,存在3方面局限,一是缺乏整體負責部門及統籌機制,二是地緣政治影響,如境外註冊的網站拒絕與警方合作打擊犯罪,三是缺乏法規規定重要基礎設施營運者、網絡供應商、流動網絡供應商。對此她提出三個優化建議,即構建全方位戰略性網絡安全治理體系、加強各持份者協作、完善法規,例如《網絡安全法》、《基本法》第23條、《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4等。

鄧炳強:23條立法須審視現行法例不足之處

鄧炳強指會檢視過去、現在、未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就23條立法制定有效和務實方案。
鄧炳強指會檢視過去、現在、未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就23條立法制定有效和務實方案。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港區國安法》現時只涵蓋了《基本法》23條當中的2類罪行,即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罪行,而《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只涵蓋了部分罪行,需審視是否足以應對現代的國安罪行,如何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而間諜罪亦不足以應對現時複雜間諜行為,《國安法》亦未有就「國家秘密」作出具體和清晰定義,對「政治性團體」定義亦狹窄。

鄧炳強續指,03年政府雖然曾提交23條草案,但至今社會已有很大改變,會檢視過去、現在和未來風險,制定有效和務實方案,參考其他國家的全國性法律,司法管轄區如英、美、加、新西蘭等地法律,立法工作必須小心處理,不容有失。他表示,未來當局會特別注意資訊發放,善用網上等平台進行解說,他相信23條立法工作仍會有心懷不軌的人肆意抹黑,例如有外國代理人持雙重標準指責法例打壓自由,以及妖魔化法例,當局必須迅速採取行動,以免被誤導。

林來梵:「528規定」和《國安法》是23條立法依據

林來梵教授(右上)分析23條與國安法的法理關係。
林來梵教授(右上)分析23條與國安法的法理關係。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林來梵指出,23條立法要弄清與《國安法》之間存在的法理關係,他指出《國安法》是23條的上位法和立法依據,服務層次不一樣,在「528規定」和《國安法》實施後,兩者將會是23條立法的法律依據。

他續指,《國安法》不少地方都有較模糊地方,如對「國家秘密」的含義,中國《國安法》會細分絕密、機密和秘密,但《港區國安法》未能作出清楚介定,須作細項說明,未來23條應承擔此任務。而23條未來應對《港區國安法》未規定內容的補充,如「間諜罪」多年無修改過,此將會是23條立法需求最為突出的領域。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高禮文指出,要在促進藝術發展之餘又保障文化安全,要找一個平衡點,他特別提到,電視、電影創作等視覺藝術的視頻式政治煽動對人民的影響最大,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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