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正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文件提及,將會檢視能否延長涉及國安案件人士羈留48小時的時限。保安局前局長、立法會議員黎棟國今日(1日)在電台節目上指,若決定落實延長羈留時限,應該交由司法機關負責批核,包括聽取被扣留人士法律代表的意見,而非由官員決定。他又指,理解市民擔心會觸犯法例,但質疑普通市民會否有機會接觸到國家機密,這些機密文件不會在街上拾到。
在「竊取國家秘密」的罪行上,黎棟國認為,理解市民擔心觸犯法例,但普通市民接觸到國家秘密的機會小。他指出,條文用詞相當精準,已寫明只有明知相關資料載有國家秘密才是違法,如果不知道就不構成違法。而傳媒能否以公眾利益為由免責,黎棟國指,國家秘密往往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需要平衡考慮,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已表明會再作研究,回覆相當清楚。黎棟國強調,現階段需要聆聽及收集意見,再從中取得合適平衡,更提到政府很快便回應坊間的意見,正好反映,政府內設有專人留意媒體報道。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李浩然表示,同意有需要給執法機構延長涉案人士的羈留時限,因為危害國家安全是特殊的犯罪行為,很多國家亦有類似延長羈留的做法。李浩然指,最重要是建立一套機制,當調查人員認為有必要延長羈留時,便可以按照程序提出申請,同時亦要設立上訴或推翻決定的機制,藉以達致法律公義。
李浩然表示,公眾利益理應被視為豁免理由,是很多普通法國家通行的做法。他認為,局方需要定義何謂公眾利益及重大公眾利益,以及研究豁免的標準,小心平衡公眾利益及國家安全。李浩然指出,很多普通法國家把豁免的門檻訂得很高,英國的門檻是最高的國家之一,而英國的法例訂明,沒有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會屬於公眾利益,公眾利益與國家安全是一致的整體,很難會有一件事是損害國家安全但符合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