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責任】導致4名警員受傷 招顯聰被追討逾17萬元

社運人士招顯聰於2014年10月警方在佔旺區嘗試清場時,在彌敦道近山東街衝擊警方防線,被捕時掙扎反抗 ,令4名警員受傷。招於2015年已被法庭裁定阻差辦公及拒捕2項罪名成立,判監4周。律政司司長昨(7日)入稟區域法院,向招追討逾17萬元的受傷警員補償金加利息。

招顯聰被追討逾17萬元的受傷警員補償金加利息(大公報圖片)
招顯聰被追討逾17萬元的受傷警員補償金加利息(大公報圖片)

入稟狀指出,案中4名受襲警員分別為高級警員郭冠豪、郭永威、鄭大明及鍾澤然。4人與同僚於2014年10月17日在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恒生銀行附近築起防線,招顯聰嘗試超越防線,但被警員制服。招撞擊郭永威及鄭大明手持的盾牌,鍾澤然則以阻差辦公罪拘捕招,招掙扎時與郭冠豪一起倒地,招跌在郭冠豪上面,並壓着郭冠豪右邊身體。鍾澤然其後替招戴上手銬,招多次踢向郭冠豪。

經檢查後郭冠豪被證實右肩、左膝、右胸壁、右肩鎖關節受傷,並評定永久喪失1.5%賺取收入能力,加上因傷獲批病假136日,原告已向其支付約15萬元僱員補償金。郭永威則是手腕及手肘受傷,獲批2日病假,原告已向他支付補償金約2000元。鄭大明及鍾澤左肩受傷,二人分別獲批2日及8日病假,原告分別向二人支付約2000元及8000元的補償金。

原告指出,依據招的定罪作為證據,從而確立招須負上唯一法律責任。4名警員是因招的錯誤或疏忽行為而引致受傷,因此招須作出賠償。

龔靜儀:索償提升阻嚇力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律政司代表政府部門追討賠償是十分常見的事,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經常見到律政司代表政追討金錢個案,由於招顯聰案追討金額高於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金額,故向區域法院入稟,而刑事案件定罪可作為民事索償的證據。

她又認為律政司向被定罪人士追討起了正面作用,能夠令社會大眾知道犯法不僅面對刑事後果,亦會面對民事後果,提升阻嚇力。如被定罪人士因無法償還而破產,或會對其工作有影響,部分涉及金錢的職業如會計師,甚至律師底不被錄用,亦不能擔任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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