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案發時14歲的男女童,承認於去年11月聲援理大抗爭者期間非法集結,早前獲前東區法院裁判官何俊堯判處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不服提出覆核,要求改判監禁,上訴庭早前接納律政司申請撤銷二人的保護令,裁定他們非法集結罪罪成需留案底,今日(13日)並改判女童12個月感化令,男童則要接受80小時社會服務令,期間兩人需守宵禁令。
兩名男女童案發時均14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案件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少年庭處理,兩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裁判官何俊堯判處兩人接受兒童保護令1年,並不留案底。
律政司早前就上述判刑提出覆核,質疑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到兩人的角色,判處兒童保護令及不留案底,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要求判處短期監禁,即使非監禁,亦應判處勞教中心或教導所,以收阻嚇及懲罰效用。上訴庭聽取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屬原則性犯錯及刑罰不足,擱置有關判決,裁定兩人罪名成立,並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今午處理判刑。
代表律師指,報告均建議兩人接受感化1年,兩名男女童及家人亦接受建議。上訴庭則認為,男童判處感化並不足以反映其罪責,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80小時合適。男童代表律師則指,報告指判處社會服務令不比判處感化令好,最終男童及家人亦同意判處社會服務令。
兩名被告均須遵守一系列的條件,包括在居住、讀書及工作方面要依循感化官的指示;除了獲得感化官事前批准或有父母陪同,每晚8點半至翌早6點半要留在家中守宵禁令;若感化官認為有需要,要按感化官指示接受心理及精神治療。女被告另須按感化官指示交朋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