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昨日(21日)去信《華爾街日報》,反駁該報社論中對基本法23條立法的評論。發言人表示,社論稱香港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後變得「更危險」了,文末又強調「去香港有危險」,可謂是把聳人聽聞的把戲發揮到了極致。
對於社論中指香港已有《國安法》,但「還不夠」,要進行23條立法,發言人稱,《香港國安法》只涵蓋23條7類罪行中的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未包含叛國罪、竊取國家機密罪等其餘5個罪類,加上在回歸27年後,部分香港法律條文還保留著「英王」等具有殖民色彩的字眼,香港堵上立法漏洞是無可指責。
發言人又批評,文章指責條例把外國影響視為威脅,是無中生有、胡說八道,有關條例「涵蓋廣泛」和「定義不清」的說法,亦是徹頭徹尾的雙重標準,強調條例與各國維護國家安全的通行做法基本一致,亦符合香港現實情況,是最適合香港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