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在美國受審的賄賂案,於本港時間今日(26日)凌晨判刑,判監禁3年,罰款40萬美元(約312萬港元)。
何志平涉及8項控罪,包括五項違反《海外反腐敗法》罪名及三項洗錢罪,除針對乍得案的洗錢罪不成立外,其餘7項於去年12月初一致裁決罪名成立。
案件於當地星期一中午在紐約南區聯邦法院宣判,法官在判刑時指出,貪污行賄是嚴重罪行 ,根據相關罪行的量刑指引,是監禁大約21年至27年,等同謀殺罪,如果依從這個指引判刑,無疑是過重。
法官了解過何志平的背景,認為他是「非凡的人」,被關押期間幫助其他囚犯,獲囚友寫求情信亦是難得,又相信他重犯機會不大,認為以何志平的身份和地位來說,幾個月刑期也有足夠的阻嚇力,所以考慮所有因素後,判何志平監禁3年,罰款40萬美元。
對事件深感後悔求情時一度落淚
審訊期間,何志平一直選擇不自辯,判刑前親自向法官求情,他表示對於事件深感後悔,他會為自己的行為一力承擔責任。
提到家人時他更一度落淚,例如在羈押期間,無法出席其岳母的喪禮,也無法陪伴及安慰妻子胡慧中,又希望92歲的媽媽身體健康,等到他回來向她認錯,好好照顧她。
提及還柙期間內心受到考驗,他選擇堅強正面面對,不會忘記在懲教中心經歷,並對此心存感恩,又稱會尊重法官裁決,最後向法官深深鞠躬。
表現良好最快明年6月獲釋
何志平的代表律師在庭外表示,對判決感到滿意,亦相信因為何志平被關押時表現良好有關,所以被判的刑期較輕,律師仍未決定是否會提出上訴。若何志平行為良好,相信被囚約31個月就可出獄,再扣減還押在紐約大都會懲教中心的16個月,有望在明年6月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