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改控10名黑暴違《反恐條例》 最高可判囚終身

在前年反修例黑暴動亂期間,警方偵破包括「屠龍小隊」在內的多宗黑暴極端暴力組織和個人涉及炸藥和真槍實彈案,由於案發時本港仍未實施港區國安法,有關案件被告的原控罪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當中涉及不同案件的10名被告,將會被改控可以最高判處終身監禁的《反恐條例》控罪,明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律政司首引反恐例告10「暴徒」。
律政司首引反恐例告10「暴徒」。
警方在過去兩年的黑暴動亂案中,曾多次檢獲真槍實彈。
警方在過去兩年的黑暴動亂案中,曾多次檢獲真槍實彈。
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檢控其中10名黑暴份子。
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檢控其中10名黑暴份子。
有部份被告,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有部份被告,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據司法機構日前更新的案件審訊表,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檢控其中10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名。他們分別為黃振強、吳智鴻、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蘇緯軒、 彭軍壕、李家田、賴振邦和許湛榮,他們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更被加控「串謀謀殺」罪。

而涉及相關案件的餘下3人,包括鍾雪瑩、蔡凱明和陳玉龍,就分別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以及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物等,暫未加控違反反恐條例的罪行。

在新控罪下,本身已有多項控罪在身的13名被告,將在9月6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其中報稱工程人員的被告吳智鴻,原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與黃振強、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其身體受嚴重傷害。

吳智鴻另被控同日在北角一個屋苑單位內,無牌管有一支手槍、4個彈匣及總共106發子彈。控方已決定將串謀傷害警員及無牌藏械的控罪交付高院審理,有關交付程序的聆訊也排期在9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

保安局長鄧炳強,去年仍任警務處長時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20」網站開通日接受傳媒訪問時透露,正與律政司研究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對幾宗爆炸案件的疑犯提出控告。

他當時表示,暴力罪行自2019去年6月以來越演越烈,暴徒由掟磚至汽油彈,發展到用槍械及爆炸品施襲,罔顧警察及市民性命,本質上已有「本土恐怖主義行為」元素。根據《反恐條例》訂明,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或「相當可能」引致重大經濟損失,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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