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23條立法沒限制新聞自由 包括批評政府

立法會上月通過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律政司長林定國今日在《明報》撰文中指出,新法例絕對無意、實際上亦不會對新聞自由,施加額外不合理的限制,包括批評政府的自由,亦不論批評有多尖銳和嚴厲,只要新聞界貫徹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報道的最基本專業守則,毋須特別顧慮違法。

林定國指:23條立法沒限新聞自由。(政府新聞網) 
林定國指:23條立法沒限新聞自由。(政府新聞網) 

林定國指出,不久前的首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完成後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發表重要講話,主題圍繞一個「變」字,叮囑香港人必須主動識變、應變、求變。林定國強調,首先必須弄清楚什麼能變、可變、需變;什麼不能變、不可變、不需變,把握好守正與創新的關係,在兩者間尋找最合適的平衡。這對維持和鞏固「一國兩制」方針,至為關鍵。

此外,林定國續指,普通法制度是香港法治的基礎,也是香港最核心的獨特優勢之一。不需變、不可變、不能變的是普通法法治背後的價值觀和目標,包括當權者在內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駕在法律之上;法律爭議應由享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裁斷;法律必須保障基本人權自由,但亦必須同時維護國家社會整體利益;人民必須能在合理時間內,以可應付的代價解決法律爭議等。

至於能變、可變、需變的部份,林定國表示,是具體詳細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條文,以確保它們能因應環境轉變而仍可有效落實和體現上述核心價值觀和目標。他指出,剛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是一個好例子,它的制定本身就是一個重大的改變,補上了國安法律上的短板,但完全沒有動搖普通法法治的價值觀和目標;它一方面完善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基本人權自由。

林定國強調,新法例絕對無意亦不會對新聞自由施加任何額外不合理的限制,包括對政府作出批評的自由,無論該些批評有多尖銳和嚴厲。新聞界只要貫徹一直以來業界堅持的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報道的最基本專業守則,根本毋須特別顧慮會違反法律,包括新條例當中針對國安風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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