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招待蔡展鵬按摩院 脫賣淫罪僅無牌經營2罪罪成

4名被告分別被控在灣仔莊士敦道勝意大樓某個單位,經營賣淫場所及管理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店。
4名被告分別被控在灣仔莊士敦道勝意大樓某個單位,經營賣淫場所及管理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店。

警務處國安處前處長蔡展鵬去年3月涉嫌光顧無牌按摩店Viet Spa,該處被揭發懷疑經營色情場所,事後1男3女被控經營賣淫場所及無牌按摩院等罪,4人俱不認罪。案件早前已進行6天審訊,期間辯方傳召蔡展鵬出庭作供,蔡供稱曾到過事發按摩院4至5次,但從來沒有人向他提出過性服務。經審訊後,其中3名被告昨天(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别被裁定管理及經營無牌按摩院罪罪成,罰款8千至2萬港元;至於涉及賣淫場所的控罪則全部不成立。

案中被告依次為李亦晴(36歲、按摩師)、元秋香(34歲、無業)、張明芳(35歲、按摩師)及胡炳雄(61歲、男、無業)。除了張脫罪之外,李及元皆被裁定管理無牌按摩院罪成,同被罰款8千港元;胡則裁定經營無牌按摩院罪成,被罰款2萬港元。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及辯方傳召的證人均誠實可靠,雖放蛇警員曾被建議安排性服務,惟辯方證人亦曾光顧約5次涉案按摩院,卻並未有被建議安排性服務,且涉案處所不止放蛇警所待的房間,尚有其他房間;雖有相關通訊群組訊息顯示有性服務價目表,惟發訊息者卻未被傳召作供,有關資料亦只是傳聞證供,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涉案處所的用途是全部或主要用作賣淫場所,故各被告面對的賣淫相關罪行不成立。不過裁判官續指,據警員證供,涉案處所有提供按摩服務,而李及元均有參與管理其中,胡則明顯是租用處所及經營業務者,所以裁定3人管理及經營無牌按摩院罪成。

案發於2020年10月28日、11月5日及2021年3月19日。各被告分別被控在灣仔莊士敦道勝意大樓某個單位,經營賣淫場所及管理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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