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於8月29日《立場新聞》案件裁定3名被告罪名成立,昨日(26日)續作出裁決,《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被判監21個月、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扣除還押時間後獲即時釋放,《立場》母公司則罰款5,000元。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3名被告干犯的罪行相當嚴重,法庭判刑彰顯公義。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則指,判決充分彰顯了香港高度的法治精神、體現了司法公正公義、保障了香港的新聞自由,對此堅決支持。
法庭於頒布判刑理由時指出,在案發期間,3名被告不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從《立場》的社論和《立誌》可見,他們站在抗爭者的一邊與政府抗衡。判刑理由亦指出,基於《立場》有着約1,600,000名的跟隨者,涉案的煽動文章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及其居民造成的傷害必然是相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從法庭裁決理由可見,《立場新聞》完全罔顧客觀事實,違背國際人權公約所強調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
發言人表示,判刑理由亦指出,基於罪行的嚴重性,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就着刑期的定量,最高的刑罰是監禁兩年。這個最高刑罰與罪行的嚴重性完全不相稱。根據現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煽動罪的最高刑罰可以高達監禁7年。基於第二被告鍾沛權的罪責,採用監禁2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並判處其監禁21個月。至於第三被告林紹桐,則採用監禁14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因下令其進入監獄對他的生命可能構成危害,因此判處一個可以即時獲得釋放的刑期。
律政司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3,向法庭提出沒收令申請,以沒收相關犯罪得益。律政司會繼續依法處理後續程序。
法庭早前已裁定,案中兩名被定罪的鍾沛權和林紹桐在擔任《立場新聞》總編輯期間,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新聞》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及憎恨司法。而法庭早前頒布的裁決理由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相關法律及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換言之涉案文章絕非以事實為基礎的新聞報道。將煽動仇恨的言行歪曲成「新聞工作」,是絕對的顛倒是非。
發言人指出,該案自作出判決後,部分人士就香港的新聞及言論自由表達憂慮,亦有外媒或其他別有用心人士及反華組織、反華政客作出不符事實及純為政治目的之言論,惡意抹黑香港特區,特區政府已多次作出澄清和反駁,以正視聽。從法庭裁決理由可見,《立場新聞》完全罔顧客觀事實,違背國際人權公約所強調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
發言人強調,《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等基本權利。香港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一如既往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及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須擔心會誤墮法網。
另外,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指法院判決充分彰顯了香港高度的法治精神,充分體現了司法公正公義,充分保障了香港的新聞自由,新聞聯對此堅決支持。
新聞聯指,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凌駕法律的特權。任何散播虛假消息、煽動分裂與仇恨,意圖攻擊中央和特區政府,破壞香港社會安定和法治秩序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該會又指《立場新聞》並不是一家單純的媒體,經常騎劫新聞自由肆意抹黑政府,不停濫用失實言辭誤導公眾,意圖煽動憎恨政府及司法。有關被告以身試法,證據確鑿,最終被定罪判刑,可謂罪有應得。本次裁決再次向社會傳遞出清晰信息,行使權利和保障自由必須遵守法律的底線,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權利,必須以不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權益為前提。
聯會注意到,相關案件審訊以來,遭到美西方無所不用其極的抺黑攻擊,聲稱「打擊新聞自由」,還有本地團體妄言所謂「新聞工作者面臨危險」。聯會指出,香港回歸以來「一國兩制」實踐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市民依法享有的的言論和新聞自由得到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法律的充分保障,新聞工作者和普通市民只要不逾越法律底線,就毋須擔心誤墮法網。該會對任何攻擊抹黑香港法庭判決、試圖影響司法公正的言行予以最強烈的譴責,並堅定支持特區政府維護香港法治和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