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準備更改現行的法律援助制度,法援署將不容許法援申請人,就刑事案件自行選擇律師代表,而是要由法援署指派。大律師會質疑相關的改變,違反了《基本法》第35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的內容。行政會議成員、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湯家驊指,有關講法是錯誤理據,他舉例指出在目前的當值律師制度下,同樣不能選擇哪位當值律師,如果要選擇,可以在外自行聘請,認為所有權利都要有合適平衡點。
政府提出日後如就刑事案件申請法援,除非該律師已在下級法院就相關案件代表法援申請人,否則律師由法援署署長指派。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在一個電視台節目上指出,有關的安排不會影響審訊結果。
湯家驊說︰「強行把無有用的或不稱職律師強迫申請人接納,這麼多年以來都沒有聽聞過,或是極少聽過這樣投訴。我認為有部分人覺得他選擇的律師才會勝訴,其他律師就會敗訴,這個概念是完全錯誤。律師好不好是重要,但是案件本身的案情是更加重要。」
湯家驊又指出,自2019年反修例事件後,部份法援受助人傾向要求某幾個律師樓或大狀代表,令人感到有壟斷情況,並非健康情況,認為很多律師對刑事案件的經驗不相伯仲,有違法援制度公平分配案件,政府提出立法矯正問題,無須大驚小怪。
湯家驊說︰「國際人權公約之下,選擇就是指你選擇政府提供給你的律師,或是聘用自己的律師。其實一直以來,譬如是法庭當值律師制度從來都沒有選擇,都是輪到誰人就由誰人作為代表。如果要用公帑就要接受公帑的制度;如果你不願意接受這個制度,你可以自行聘請律師打官司,所以我不覺得這樣是違反《基本法》第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