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撰文指保安局應要求支聯會刪除「顛覆綱領」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在報章撰文指支聯會五大綱領之一「結束一黨專政」屬「顛覆綱領」,不能兼容於《港區國安法》秩序,必須根據《港區國安法》秩序進行調整。保安局應當對支聯會的註冊登記、綱領立場、行為模式加以調查及評估,通知支聯會刪除「顛覆綱領」,清查及消除具政治顛覆性的行為元素,若支聯會拒絕更正,可研究按照處理「香港民族黨」方式予以取締。

田飛龍表示,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網領存在違憲違法之嚴重嫌疑。(中新社圖片)
田飛龍表示,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網領存在違憲違法之嚴重嫌疑。(中新社圖片)

田飛龍在《星島日報》撰寫題為「『顛覆綱領』無法與國安法秩序兼容」的文章。文章指出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網領,即便是在2018年修憲之前的中國憲法秩序下,以及香港《基本法》框架下亦存在違憲違法之嚴重嫌疑。但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法律環境的特殊性及中央治港的權力節制性,導致這一顛覆綱領及其年復一年的實際顛覆性行為一直存在,無人追責,認為「昨日之非不是今日之非的理由」,2018年修憲確立黨的領導更明確的「國體核心」規範地位,2020年《港區國安法》精準規制顛覆犯罪行為,中央強化對特區的法律實施監督問責,國安執法體系日趨完備。支聯會的「顛覆綱領」不能兼容於《港區國安法》秩序,必須根據《港區國安法》秩序進行調整或刪改以符合法律要求,或繼續對抗法律,並付諸行動而承擔罪責。

田飛龍又指,支聯會長期利用1989事件的政治遺產、香港過分包容的政治自由,以及海外各種勢力的支持,從事的活動既具有合法的遊行示威與歷史研究成分,也摻雜具有政治顛覆性和煽動性的危害國家安全成分。在香港法律上,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屬違法行為,可獨立加以調查和檢控,而在實施上述普通違法行為過程中,如支聯會及其領導成員存在以「顛覆綱領」為依據的相關顛覆性行為及煽動行為,或採取了一定程度的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則屬於《港區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範疇。而支聯會可能存在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以及涉及阻撓法律實施和煽動對政權的憎恨。

田飛龍表示,保安局在依法管理政治社團方面具有法定權力和職責,應當根據《港區國安法》的規範要求,對支聯會的有關註冊登記、綱領立場及行為模式加以調查和評估,提出針對性的法律處理方案,其一是可通知要求支聯會刪除「顛覆綱領」,在有關活動中清查和消除具政治顛覆性的行為元素,其二就是在支聯會拒不更正的情況下,可研究按照類似「香港民族黨」的取締執法方式,對支聯會的社團資格進行法律上的處理。

他又稱,《港區國安法》秩序與香港政治社團權利之間的精細規範磨合,以及香港政治自由的再平衡仍在複雜博弈和鬥爭之中,支聯會的法律命運如何,是一個關鍵性的制度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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