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鏗鏘集》時任女編導蔡玉玲於2020年製作新聞專題期間,曾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但被指控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罪名成立,早前判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早頒判詞,五名法官一致裁定蔡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
蔡玉玲今早得悉裁決後表示,相信今次裁決對新聞界屬喜訊,認為裁決清晰指出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亦無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的句子演繹上。
今次終審聆訊的主要爭議點,在於下級法院是否正確推斷上訴人蔡玉玲知道其陳述屬於虛假。
終院裁定,運輸署署長有責任將申請查冊的資料被濫用的風險降至最低。至於查冊申請表格上訂明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用途,以及其細分類別「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終院認為必須被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與交通或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沒有明確理由限制該類別為申請者本人使用車輛作交通或運輸相關的事宜。
終院認為,按照免受可疑刑罰原則和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沒有理由將針對車輛的註冊車主與其車輛的使用可能違法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因此,終院裁定蔡玉玲申請查冊時的陳述不屬於虛假陳述。
另一方面,終院亦裁定,由於「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的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確,作為記者的蔡玉玲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其新聞工作用途包含在「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内,因此指控她作出虛假陳述並非穩妥的推斷。
事發於2020年,當時蔡玉玲製作有關元朗「7.21」事件的專題報道,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選擇了「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作為查冊理由。同年11月,蔡玉玲被捕,其後被控作出虛假陳述。翌年4月被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定兩項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是首宗有記者因車牌查册被定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