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違反科技園租契,被控欺詐罪的案件,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欺詐罪成,黎智英被判監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要3個月內繳付,並且不得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黃偉強被判囚1年9個月。
黎智英的代表律師早前求情時表示,黎智英教育程度不高,又指雖然被告犯案時間長,但涉案的「力高顧問」佔用面積只有0.16%,不算嚴重,亦不涉及精密部署。
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曾指出,不難看到黎智英以他的生意頭腦及精明手法,駕馭着一個規模不小的工商業集團,管控着很多公司,但這並不表示當有事發生後,被告可以抽身而退,以事務繁忙,參與程度寥寥可數,便可一概抹殺自己的責任。
法官列出6點加刑因素,首先案件不涉破壞誠信,但犯案時間長達17年。而力高顧問公司作為黎智英私人公司使用蘋果大樓,既有租金優惠,營運方便、租約年期和租金加幅都有保障,至少不會被逼遷。
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保護罩下行事,違約事件曝光後除力高外,還有10多間公司遷出蘋果大樓,可推論屬於無牌佔用大樓,在保護傘下,科技園亦不敢貿然行事,遑論突擊巡查等。欺詐行為總長達21年,法庭分別以5年及3年為2罪量刑起點,其中1年分期執行,因黎智英同意大量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3個月,判入獄5年9個月。
法官又指,傳媒大亨管控頗具規模的傳媒網絡,並不表示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說執法機構檢控傳媒大亨便等同攻擊新聞自由,本案性質純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不應把案件的審訊扣上任何政治帽子。
本案原第二被告,時任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曾以控方特赦證人身份出庭作供,法庭將他的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以待黎智英國安法案件審結後再提訊,周達權亦會在黎智英國安法案件中,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
黃偉強的律師求情時指,黃偉強並無決策權,只是執行上司指示行事,又指黃偉強有心臟問題,聽力衰退,妻子患病,令他飽受受煎熬,以致他出現抑鬱和焦慮,需要接受治療,希望法官酌情減刑。
法官陳廣池相信黃偉強沒有取得個人利益,但作為蘋果印刷行政部門主管,聽取上司及黎智英的指示,可以說「助紂為虐」,雖然不是策劃者或主腦,但仍須負上刑責,以2年半為量刑起點,由於他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大量法庭資源,酌情減刑3個月,亦體諒他的疾患及沒有前科,重犯機會極低,酌情再減6個月,判入獄共2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