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他早前入稟要求法庭聲明人大釋法不影響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決定,並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高院早前一併處理並駁回該兩宗申請。高院今日(3日)頒布判詞指,《港區國安法》指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黎智英的申請根本毫無勝算但他仍堅持繼續,下令他需以彌償基準支付兩案訟費,金額有待計算。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出,律政司、國安委及入境處均指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完全沒有爭辯之處,《港區國安法》條文已清晰指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認為黎智英從一開始便不應該申請司法覆核,他另外的傳票申請亦僅是學術討論及註定失敗,故要求黎智英就兩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黎智英一方則指,人大釋法沒有確實指出它會否影響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決定,亦沒有清晰表明授權國安委就他聘用Tim Owen一事作出決定,而他申請原訴傳票後,才得知國安委在認定Tim Owen代表黎智英一事涉及國家安全,並建議入境處處長應拒絕Tim Owen申請就黎智英案來港抗辯的工作簽證,以致原訴傳票申請淪為學術性討論,而且司法覆核申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建議法庭就兩案不作訟費命令。
潘官指,未能成功申請司法覆核的人士一般不會被命令需支付答辯方訟費,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雖提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重大法律議題,原訟庭曾開庭處理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但《港區國安法》並沒有授予香港法院對國安委工作行使司法職能的司法管轄權,其司法覆核申請完全缺乏理據,黎又錯誤解讀人大釋法內容及越權原則,以致其申請毫無爭辯之處,司法覆核許可被拒。
潘官又提到,律政司早於今年4月去信指黎智英的司法覆核沒有勝訴機會,建議黎中止司法覆核訴訟程序,但黎無理地堅持不跟從律政司的建議。潘官亦認為黎從一開始便不應該提出涉案司法覆核申請,而且其原訴傳票申請亦是理據貧乏,本應在收到律政司信件後撤銷原訴傳票申請,但黎無理堅持兩案訴訟,理應以彌償基準向答辯方支付兩案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