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項蓄意逃稅罪成 寇鴻萍還押至下周五判刑

寇鴻萍11項蓄意逃稅罪成,還押至下周五(22日)判刑。(寇鴻萍Isabella微博)
寇鴻萍11項蓄意逃稅罪成,還押至下周五(22日)判刑。(寇鴻萍Isabella微博)

現從事保險業的前港姐季軍寇鴻萍遭稅務局票控11項蓄意意圖逃稅罪,她早前否認控罪。此案今日(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裁決,裁判官裁定寇鴻萍11項控罪全部罪成。作出裁決後,暫委裁判官曾慶東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五(22日)判刑,期間寇鴻萍須還押懲教署看管,而裁判官會在其候判期間為她索取背景報告。

現年60歲的被告寇鴻萍,被控在2008年至2017年期間,五度在提交課稅年度報稅表時,聲稱父親寇賡發與她連續全年同住,而沒有付出十足費用;在2010至2012年期,三度在「梁寇鴻萍公司」損益帳上聲稱,辦公室助理支出為每年28.8萬港元;及在2012年,三度在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上聲稱,僱員孫永斌及鍾永慧在該些年度內,每年分別獲9.6萬港元薪金。辯方在審訊時爭議被告並非自願提供報稅表等資料,而且税務局職員無權為被告錄取警誡會面。暫委裁判官曾慶東首先就此特別事項作出裁決,指被告是自願提供該些資料,她有權不出席會面並可在先前諮詢律師意見,故准許相關證物呈堂。

裁判官續指,接納孫永斌及鍾永慧的證供,即他們從未受僱於被告公司,故裁定被告在報稅表陳述2人是其僱員是虛報,並推論她以虛報的報稅表蓄意逃稅。至於被告供稱自己與父親同住,裁判官留意到此方面她有兩個不同版本,若真如其所說,被告大可以在配合調查時稱住址有誤,而非即時提供新地址,這反映她先前提供虛假陳述。裁判官因此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面對的全部控罪成立。

辯方求情稱,被告樂善好施參與不同慈善活動,多年來捐款達84萬港元,今次犯案不是貪圖利益,而且對寇的聲譽造成影響,其保險牌照亦因此不保,而局方因本案實際只損失6000多元,不足被告以往捐款的十分之一。案件至今已有一段長時間,被告承受很大壓力,冀法庭考慮案件拖延令被告精神壓力大而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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