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梁國雄搶文件終極上訴 終審法院裁定敗訴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2016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上,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被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惟裁判官認為該條例不適合控告立法會議員,上訴庭則裁定律政司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再向終審法院提上訴。終院5名法官早前聽取雙方陳詞後,今日(27日)裁定梁國雄敗訴。

梁國雄2016年在立法會搶前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被控藐視罪。
梁國雄2016年在立法會搶前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被控藐視罪。
梁國雄2016年在立法會搶走官員桌上文件,終極上訴被駁回。(中通社)
梁國雄2016年在立法會搶走官員桌上文件,終極上訴被駁回。(中通社)

上訴人梁國雄原被控於20161115日擾亂立法會委員會會議,令其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控方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任何人在立法會或其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

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韋彥德處理。梁國雄的代表律師早前陳詞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和第4條列明,議員在會議中有言論自由,以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權。而梁當時是議員,正參與會議,搶文件亦是針對會議內容有關,該行為應受保障。梁又指,根據三權分立的原則,有權處理內部事務,法庭不應干預。

律政司則回應指,條例第3條只保障議員的發言內容,不包括其行為,而17條是交由法庭行使權力。律政司又指,若該條不能針對議員,將造成「真空」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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