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9日大批示威者在政府總部外集結,有人將汽油彈投擲到政總範圍內,當中有大批參與暴動人士被捕,其中12人被控被起訴參與暴動罪,今早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4年至5年3個月不等。
暫委法官鄭紀航判刑時批評,本案至少有500名暴動者參與,被告攜帶雨傘及呼吸過濾器等裝備,可見早有計劃,有一定組織及訓練。案發時,被告將汽油彈投擲到政總範圍內等,即使警方噴射藍色水劑及發射催淚彈仍不肯散去並惡意挑釁,行為甚為嚴重。
裁判官指出,政總是政府運作的核心,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目無法紀,肆無忌憚作出違法行為,挑戰政府的意味昭然若揭,破壞前人辛苦建立的法治基石。
法庭認為,被告求情時雖然指他們的暴動參與程度低,但所有被告不只是憑身處在暴動現場壯大聲勢,考慮到各被告持有雨傘、對講機及防切割手套等用來攻擊及保護自己的物品,說他們只是壯大聲勢,參與程度低是脫離現實、自欺欺人,要判處阻嚇刑罰,以儆效尤,因此以監禁5年4個月為量刑起點。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政府總部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當中兩人在審訊後被定罪,一人於審前覆核之前認罪,其餘9人在審訊前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