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處長孫玉菡表示,現行《職工會條例》規定,如干犯涉及欺詐、不誠實、脅迫或身為三合會會員的罪行,由被定罪或由監獄獲釋日起計,5年內不得出任工會職員。處方現正研究修例,禁止違犯國安法罪行人士擔任工會理事5年,又指法例對工會工作性質有清晰標準,如偏離規定便會考慮取消登記。
孫玉菡接受電視訪台問時指,正檢視勞工處履行港區國安法的工作,包括修例及加強宣傳,期望在明年提出具體方案,交勞顧會討論。他指有關的工作是理所當然,其中一項要修訂的,是考慮更新附表,如有人違反香港國安法是否應如同違反其他罪行一樣,在職工會登記條例下不可再擔任工會理事或職員,處方亦正研究針對已登記的工會,研究如何將有關資訊、對國安方面的認識,協助工會提升認知。
孫玉菡表示勞工處有責任檢視工會工作是否符合法例規定,認為標準清晰,取消工會登記並非只針對涉及違犯國安法的工會。
孫玉菡說:「你為了爭取勞工權益,為了工友福祉工作,在《職工會條例》下是保障了這個工會。如經過實證、搜證,經過與律政司討論覺得它做的事完全偏離了,那我們便有責任,法律上有責任就是要考慮是否要取消登記。」孫玉菡無回應多少個工會正被勞工處注視,重申結社自由受《基本法》保障,如專注工會工作,當局無任歡迎。
本港在前年反修例風波後,到去年初高峰時,勞工處共接獲4千多宗成立新工會的申請,過了差不多兩年,已處理了約680宗,尚有1千7百多宗正在輪候,餘下的已表明不會再繼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