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港英政府時期實行普通法(Common Law),其後在《基本法》一國兩制原則下繼續採用。
普通法又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源於中世紀英格蘭,世界三分一人口(約24億人)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或混合民法系統中。該法系與歐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並稱為當今世界最主要的兩大法系。
普通法着重考慮案例
普通法的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而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
由於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依歸,對於有爭議的案例或有必要遵守的規定,都會以成文法形式頒布並實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香港的法律制度是普通法制度,並在港運作近180年,普通法一直被認為是適合香港社會的法律制度,香港亦是廣受認同的普通法適用地區。
成文法由立法機關制訂
至於成文法(Statutory law),又稱制定法,是《基本法》授權香港立法機關制訂法例,以明文方式,將有關法律經立法程序產生的明文法例。大多數成文法,都經由香港立法會的立法程序通過,並成為《香港法例》。
成文法例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改變普通法和衡平法所定立的準則,以使有關法律更適用於香港。《香港法例》包羅萬有,涵蓋金融、土地、司法、刑事罪行、衞生市政、文娛康樂等。成文法例亦間中出現有條文不清的情況,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權加以解釋和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