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大案】「35+顛覆政權案」完成求情 判刑三級制「首要分子」可囚終身 45被告「扮矮仔」求刑少於10年

反對派「35+初選案」共45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他們已分批完成求情陳詞。
根據《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設「刑期三級制」,參與程度最高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可判囚10年以上甚至終身監禁。面對長期監禁,各被告求情期間紛紛企圖大事化小、「避重就輕」,強調自己角色微小或被動,結果眾多被告之中,無人認為自己應該落入最嚴重級別。
當中,至少17名被告建議法庭將自己納入次一級「積極參加者」,冀獲判3至10年之間刑期,甚至要求再獲得額外減刑。
眾多被告中,初選「主推手」戴耀廷取態最是進取,即使控方認為初選領導者應屬「首要分子」,但他自覺只相當於「其他參加者」,應判囚3年以下;另有15人都游說法庭歸入此級別,其餘被告則對分級未有明確表態。最終各被告能否如願獲法庭納入他期望的刑期級別,有待法庭擇日揭曉。

文:本刊記者

「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完成求情陳詞階段,現押後擇日判刑。
「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完成求情陳詞階段,現押後擇日判刑。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干犯本罪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須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監禁;對「積極參加」的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對「其他參加」的人處3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換句話說,顛覆國家政權罪可分成三級判刑,最嚴重的兩級均設最低刑期。

被告普遍同意刑期參考三級制

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擔任主控。
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擔任主控。

由於各被告被定罪的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不少人都認為量刑應跟從《刑事罪行條例》串謀罪行的罰則,可讓認罪被告獲得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而不受最低刑期所限。

不過,他們亦普遍同意法庭可參考《國安法》刑罰三級制量刑,因不同級別的刑期範圍明確,例如「積極參加者」面對的判刑必定為10年以下,讓被告較易掌握刑期。

控方則主張要應用22條中的三級制,由法庭按45名被告各自的參與程度歸類,繼而考慮量刑起點、有沒有加刑或酌情減刑因素,然後決定最終刑期。

控方主張組織者屬最嚴重級別

量刑時如何分級事關重大,到底哪些被告屬於條文所列的「首要分子」?哪些被告又屬於「罪行重大」、「積極參加」或「其他參加者」?令人費煞思量。然而,《國安法》之中其實並無列明相關定義,三位主審法官則認為處理其他案件都需要分辨出誰是主腦,遂一再邀控辯雙方表明對於被告角色的立場。

控方認為難以具體言明各被告屬於哪個級別,但建議法庭可考慮一些因素以便分級,例如若裁斷某被告是否屬於「首要分子」,可考慮他曾否參與組織謀劃、指揮整個計劃、其參與程度高及實際影響大等。至於是否屬於「積極參加者」,可考慮該人曾否積極參與或渴望參與謀劃;其餘不屬於上述兩者的被告,則可歸入「其他參加者」。

區諾軒冀由「罪行重大」減一級

初選組織者之一的區諾軒希望基於為控方作供,而獲罪減一等。
初選組織者之一的區諾軒希望基於為控方作供,而獲罪減一等。

按照控方的分級方法,「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屬本罪行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故此同被裁定確曾組織初選的戴耀廷和區諾軒,可謂首當其衝,面臨被歸入最嚴重級別,但他們都以各種理由堅拒被納入這分級。

當中區諾軒一方求情時強調,他於《國安法》生效不久便主動退出初選,並且為控方出任「從犯證人」,均符合《國安法》第33條「自動放棄犯罪」和「揭發他人罪行」的從輕處罰條件,冀由最嚴重的「罪行重大」級,降一級至「積極參加」。

另一方面,區諾軒一方又引用普通法案例,以認罪及協助控方舉證為由,期望減刑50至60%,但被法官質疑若同時按照《國安法》和普通法減刑,屬於「雙重得益」。區諾軒一方遂表示對刑期三級制的分級保持中立,但期望法官若為區諾軒分級,結果會對他有利。

此外,同被控方指稱為初選組織者的趙家賢,亦以他曾協助控方為由,請求格外減刑,並認為自己應被列入「積極參加者」作量刑。

「墨落無悔」發起人 法官認為角色重要

「墨落無悔」發起人梁晃維不同意自己是「首要分子」。
「墨落無悔」發起人梁晃維不同意自己是「首要分子」。

整個初選計劃中,由抗爭派梁晃維、張可森及鄒家成發起的「墨落無悔」聲明書,亦屬於至關重要的環節之一,鞏固了參選人的決心促成計劃,但三人都宣稱自己並非本案重要角色。

梁晃維一方求情時強調,他只屬於「積極參加者」,而且參與程度相對有限,絕非「首要分子」。不過法官有所質疑,認為梁晃維角色不輕,正因為梁晃維不滿戴耀廷太溫和,才會發起「墨落無悔」。

至於為聲明書執筆的張可森、政治理念較激進的鄒家成,同樣建議將自己視為次級的「積極參加者」。當中鄒家成一方強調他非但不屬關鍵人物,在案中更是「可有可無」,無助於推動初選計劃,並指當日的「墨落無悔」只是多餘的文件,期望法庭不要因其激進主張而加刑。

毛孟靜 楊岳橋 圖淡化角色被質疑

毛孟靜承認是35+計劃的參與者,但並非組織者,希望法庭以5至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資料圖片)
毛孟靜承認是35+計劃的參與者,但並非組織者,希望法庭以5至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資料圖片)
身為大律師的楊岳橋曾稱「有案底會令人生更精彩」,令人嘩然。(楊岳橋FB圖片)
身為大律師的楊岳橋曾稱「有案底會令人生更精彩」,令人嘩然。(楊岳橋FB圖片)

其他初選參與者亦極力避免落入「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行列,他們紛紛嘗試說服法庭自己角色輕微,頂多只是「積極參加者」。

例如法官關注黃之鋒和毛孟靜都曾推動「國際戰線」,二人雖承認其事,但都強調呼籲外國支持與本案無關,不應考慮在內。尤其是毛孟靜一方,指她只曾參加初選而沒有參與組織初選,但三位法官都曾開腔質疑,指戴耀廷曾就組織初選的合法性向她諮詢意見。毛孟靜一方承認有一定參與程度,但強調並非初選推手,建議法庭參考第二級判刑範圍,並以5至6年為量刑起點。

另一個例子是涉案期間任公民黨黨魁的楊岳橋。2020年3月楊岳橋曾召開記者會,公開表明政府若不回應「五大訴求」,該黨將否決每項政府法案和撥款。楊岳橋一方求情時,除了訴說他身為大律師但犯案而感到羞愧難堪,亦着力於淡化角色。辯方形容他只屬向公眾傳遞信息的公民黨「發言人」,而非主導黨內所有決策的推手,提議法庭於「積極參加」級別採納中等量刑起點。法官陳慶偉立即反問為何不是較高刑期?並表明不接納楊岳橋純粹發言人的說法。

「積極參加者」級別 求情判偏低刑期

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求情時自言並不激進。
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求情時自言並不激進。
劉頴匡求情稱錯信戴耀廷,誤以為參加35+初選計劃不會犯法。
劉頴匡求情稱錯信戴耀廷,誤以為參加35+初選計劃不會犯法。

案中被告主張未必一樣,但部分人不論是作風激進抑或「和理非」,除了建議列為「積極參加者」,均進而要求法庭採取偏低的量刑起點。

例如胡志偉一方強調他為人溫和理性,從沒提倡「攬炒」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只曾「和應」和參加初選計劃,即使要被歸入「積極參加者」級別,亦應獲判較低刑期。

抗爭派前觀塘區議員李嘉達一方亦表示,被告參加初選謀劃是錯誤失足於「黑暗一面(Dark Side)」,已深感懊悔,建議法庭可判第二級刑期「偏低的一邊」。

沒有律師代表的劉頴匡指自己應屬「積極參與」,但程度僅屬中等至偏低,理由包括他雖支持「墨落無悔」,但沒有用來廣泛宣傳,而他參與抗爭派記者會並無發言,只曾與眾人「攬頭攬頸」合照。劉頴匡又聲言「錯信」戴耀廷,全因戴耀廷當時作為法律系教授宣揚初選合法,他才會參與。法官陳慶偉不同意,隨即駁斥:「是你們自己決定跟隨戴耀廷的計劃。」

戴耀廷自稱不是首要分子 望判囚兩年

戴耀廷自言不屬「首要分子」而是「其他參加者」,建議法庭判囚兩年。
戴耀廷自言不屬「首要分子」而是「其他參加者」,建議法庭判囚兩年。

合共16名被告自認為是「其他參加者」,應判囚3年以下,當中唯獨戴耀廷的分級主張最受爭議,與控方立場可謂南轅北轍、爭持不下。

戴耀廷一方主張其量刑應參考屬刑期最低的「其他參加者」級別,亦即3年以下刑期。控方反駁指,罪行組織者理應屬於最嚴重的「首要分子」級別,否則有違常理,好比買兇殺人案之中,買兇的主腦即屬首要分子,殺人案若缺乏主腦便不會發生。

戴耀廷一方爭辯他於2020年7月《國安法》生效不久便退出初選,因此若「35+」計劃最終執行,將會由泛民立法會議員落實「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由於屆時戴耀廷並無角色,他自覺雖是組織者,但不屬於首要分子,反指其他藉「35+」當選立法會議員的人,才屬「首要分子」。

法官質疑: 人人都說自己不是首要分子

除了試圖說服法庭參考「其他參加者」級別量刑,戴耀廷一方更進而要求,考慮他認罪可獲扣減刑期,應判囚兩年。對此三位法官都先後提出質疑。李運騰法官直指這主張很「大膽」;陳慶偉法官認為假如真的採納戴耀廷以最低刑期級別判刑,相信控方會立即上訴。法官陳仲衡反問,若把戴耀廷歸類為「其他參加者」,誰才是「首要分子」?對於戴耀廷一方堅持最多只屬「其他參加者」,法官忍不住笑說:「那麼所有人都不會認為自己是首要分子了。」

戴耀廷一方非但促請參考最低級別判刑,更堅持法庭連《國安法》刑期三級制亦不適宜採用,至多僅可作為參考,因各人被控的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故法庭只應按照普通法下的串謀罪行去判刑,以免受到最低刑期的限制規限。控方則引述《刑事罪行條例》指出,串謀罪的刑罰與「實質罪行」(以本案而言,則為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嚴重程度相稱,故刑期三級制適用於本案。

陳慶偉法官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陳仲衡法官

法官反對譚得志屬「其他參加者」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求情稱自己已經懺悔。(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求情稱自己已經懺悔。(資料圖片)

除了戴耀廷之外,亦有一批被告同樣以沒有參與組織或策劃初選為由,建議法官列入「其他參加者」並要求輕判,但部分人的建議旋即被法官駁斥。

例如譚得志一方,認為初選期間他只曾參加選舉論壇及擺街站宣傳投票,做法類同一般選舉,而他透過發言表明政治立場的做法亦與其他參選者無異,並非特別積極。

法官卻指譚得志當時是主動參選,並認為此類主動參與犯罪集團,並多次參與犯罪活動的被告,似乎該屬「積極參加者」,譚得志一方表示反對。

林景楠代表大狀懇求盡可能輕判

林景楠希望法庭考慮判社會服務令,但被法庭拒絕。
林景楠希望法庭考慮判社會服務令,但被法庭拒絕。

被告林景楠自詡為「黃色經濟圈的領頭者」,除建議法庭將他納入「其他參加者」之外,並請求法庭考慮他認罪及為控方作供而減刑50%,試圖請求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考慮林是否適合獲頒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但被法官即時拒絕。

法官表示林景楠的口供只談及他的參選經過,實際上無助控方指證其他人,形容他要求的50%扣減「非常多」,並認為林景楠開審當天才認罪,一般只享20%刑期扣減。

林景楠一方繼而提出,希望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其大狀提及這是景楠的指示,懇求法庭盡可能輕判。法官直指這要求並不現實,難以說服法庭。法官陳慶偉引述新近一宗爆竊案,被告獲判社會服務令,被律政司提出刑期上訴。反觀本案性質嚴重,即使林景楠獲過於輕判,但最終反而會令他的利益更受損。

林景楠一方堅持法庭先索取報告考慮,法官陳慶偉最終伸手指指向林景楠,以嚴厲語氣表明拒絕:「That is Refused」,並要求辯方不要再提出一些不可能實現的要求。林景楠聞言彎身把頭埋於膝蓋。他是唯一續准保釋被告,離開時仍見他眼泛淚光,站在庭外角落面壁抹淚。

12名被告未有表明分級意向

部分被告,例如前新民主同盟范國威、前工黨吳敏兒、前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余慧明等人,建議法官考慮他們沒有參與組織初選,而列為「其他參加者」,即使法庭不接納此分級,亦建議頂多以較低程度的「積極參加者」量刑。

其餘被告例如袁嘉蔚、岑敖暉、尹兆堅等12人,雖然求情陳詞着重於請求法庭考慮其參與初選的緣由,以及懇求法庭寬大輕判,但未有在庭上透露對量刑分級的建議。

案中45名罪成被告已全部完成求情陳詞,法官押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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