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李柱銘等七名反對派人士,2019年8月18日涉違法參與所謂「流水式集會」,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立,分別被判監禁或緩刑。
七人就該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他們援引英國最高法院兩宗判決,質疑定罪干預黎智英等人基本權利,本港法院亦未有評估定罪對干預被告基本權利是否相稱。
終院作出裁決時指出,英國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在本案情況下,本港法庭不應跟隨英國兩案例,而是應遵從本港已確立的違憲審查原則。
終院認為各上訴人的主張違背了本港所有牽涉憲法挑戰的既定原則,強調由拘捕、檢控、定罪以至判刑整個過程,本港都有健全的法律和程序規範。最終五名法官一致駁回七人上訴,黎智英等人「參與集結罪」維持有罪判決。
文:本刊記者
本案源於2019年8月18日,民陣於維園發起舉行公眾聚集,隨後遊行至遮打道集會。警方反對遊行及遮打道集會,但大批參與者仍按照原訂計劃,前往維園集會後繼續遊行,徒步前往灣仔、金鐘才離開。
本案七名上訴人包括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他們帶頭參與遊行,被控違反《公安條例》。
上訴人主張定罪前須作「相稱性測試」
原審時,時任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裁定七人「組織集結」及「參與集結」兩罪成立。其後上訴庭裁定七人就「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參與集結」則維持罪成。
黎智英等人以多項理由再次上訴終院,包括質疑原審法官錯誤裁定他們「參與」遊行。終審法院較早前已表明不受理這些上訴理由,惟獨一條法律問題需要處理:香港法院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及「Abortion Services」的判例?如是,法官應否進行「執行相稱性」評估?
香港早已確立獨有「相稱性測試」原則
「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是香港法院處理涉及《基本法》人權爭議時要用到的「教條」,以裁斷法例或行政措施對集會自由等基本人權的限制,是否相稱及合情合理。這做法跟英國或歐洲人權法院的做法基本一致,而且多年來香港法庭在處理不同人權相關爭議時,亦已確立了一套既定的步驟及原則。
判詞中,終院對「執行相稱性」的概念作出了解釋及修正,並納入本港早已確立的處理憲法挑戰框架內,包括假如訴訟人稱其憲法保障的權利過分受限,法庭便要評估是否相稱,以審視侵權舉措是否合法限制權利;一旦未能通過上述「相稱性測試」,法庭便須頒令糾正或宣告違憲。
「Ziegler」案例:拘捕至判刑均須評估相稱性
當中,黎智英等人一再強調的「Ziegler」案例,其實是一宗關於示威者堵塞前往軍器展銷會交通的案例。英國最高法院處理此案時,裁定因為《人權法》將法庭視為公共機構,亦即政府一部分,而由拘捕、起訴、定罪以及判刑的整個程序,均屬對人權的限制,需要獨立進行「相稱性測試」。換言之,該英國案例要求法庭在裁定一名行使集會自由而堵路的被告罪成前,必須考慮包括該定罪裁決本身,是否會對人權做成不合情理的限制。
「Abortion Services」案例:墮胎中心禁示威侵害集會自由
至於「Abortion Services」案例涉及北愛爾蘭禁止在墮胎中心外被劃為「安全區」的地方示威反墮胎,以保障前往診所的婦女權利的做法,有否侵害集會自由。
黎智英等人認為,本港法庭應遵循上述兩宗英國最高法院案例,就每名被告的拘捕、定罪等程序,均須獨立作出相稱性評估,以考慮會否對被告的集會自由造成不相稱的限制,尤其是本案所涉集會最終並無涉及暴力。
張舉能:上訴方理據違背司法管轄權原則
主要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撰寫的判詞形容,黎智英等人據「Ziegler」等案例提出的上訴理據,可謂試圖「開創全新法理基礎」,尤其是要求法官連定罪都有責任進行進一步的相稱性評估。
判詞不止一次指出,黎智英等人的主張,與本港司法管轄區所有已知牽涉憲法挑戰的原則相違背。終院重申,由拘捕至判刑都有健全的法律和程序規範,而這些法律和程序是幾個世紀以來,隨着普通法原則和案例演變而成。例如警方須有合理懷疑才可作出拘捕,假如證據不足,法庭便須裁定罪名不成立,而判刑方面法庭亦能行使酌情權,就如將本案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三人判緩刑,毋須再進行相稱性評估。
判詞亦反駁了黎智英等人的其他論點,包括重申根據《基本法》香港法院並非政府一部分,因此法庭的決定包括定罪裁決,均不符《香港人權法案》所述可引用「相稱性測試」作出覆核。
港英兩地對相稱性評估有不同考慮
總括而言,終院裁定香港法庭毋須跟隨上述兩宗英國案例的判決,兩案源自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當中包含與本港無關的法制特點。兩位法官強調,兩地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亦有不同之處,包括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無效及將其廢除,但於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為有效的法律繼續執行,因此兩地在評估限制人權的相稱性時,可能會有不同考慮,而香港法院應遵從早已確立的違憲審查原則。
終院並駁回黎智英等人指拘捕至判刑均須分別證明對其權利作出相稱性限制的論點,指這些主張站不住腳,違背了本港所有牽涉憲法挑戰的既定原則。
此外,上訴方就《公安條例》作憲法挑戰亦被駁回,加上他們又沒對警方反對遊行提出憲法挑戰,終院裁定下級法庭定罪前毋須再額外進行相稱性評估。
林文瀚法官:等同重寫《公安條例》所述的謹慎平衡
其餘三名法官都認同上述裁決,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亦撰寫補充判詞,提及2019年案發時香港局勢高度緊張,抗議和示威隨時演變成暴動及警民衝突,遊行會有很高風險出現公眾秩序失控,故需要有效措施維持公眾秩序。
對於黎智英等人堅持和平行使遊行權利,林官指這說法意即若有人不認同警方反對集會的決定便可無視,等同重寫《公安條例》所述的謹慎平衡。
廖柏嘉法官:英國法庭比香港更受限
在英國出生的終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David Neuberger),曾任英國最高法院院長,他亦有撰寫判詞補充觀點分析英國案例。他指出由於香港和英國於憲法上有差異,兩地法庭裁定限制不相稱之後會採取不同的做法。在香港,人權是《基本法》訂明的基本憲法權利;而在英國,基本權利則是受《歐洲人權公約》保障的「公約權利」,而且由於英國奉行「議會至上」制度,英國法庭的權力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比香港法庭更受限制。基於上述差異,香港法院並非必定要遵從英國法院的案例,反之亦然。
政府重申行使集會權利須守法
特區政府表示歡迎終院裁決,重申香港市民有合法和平集會和遊行權利,但是行使這些權利必須符合相關法例,以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盡量減少公眾活動對公眾的影響。
譴責彭定康惡意詆毀判決
此外,前港督彭定康指裁決不公,又指一直致力保護人權的廖柏嘉卻參與本案,批評他「偽善」。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彭定康惡意詆毀終院判決及向廖柏嘉肆意作出人身攻擊,批評彭定康的抹黑言論對嚴格依法進行獨立審判的終院法官施加政治壓力,企圖影響香港司法制度。廖柏嘉亦罕有反駁批評,指法官的職責正是依法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