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1)申索程序繁複 欠薪僱主有恃無恐 破欠基金條款過時累死打工仔

打工仔最重要是「有汗出,有糧出」,但遇上經濟不景企業結業倒閉,僱主欠薪,打工仔血汗錢隨時化為烏有。

在現行法例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可為遭受欠薪僱員提供特惠款項保障,但礙於條例規定,必須先向僱主提出清盤或破產才可申請,動輒要花上一年半載時間,繁複荒謬程序令打工仔疲於奔命,加上特惠款項申索上限,25年來未有調整,打工仔欠薪變相要「打折討回」。

有政府外判員工因不願夾錢合共7萬多元進行清盤程序,正等候法援審批,經歷逾大半年時間仍未達到破欠基金申請門檻;亦有飲食業員工不但要按法庭要求,自費登報尋找失蹤僱主,透過破欠基金亦只能「七折」取回欠薪。工會形容申請破欠過程是「過五關斬六將」,促請政府簡化程序,擴大並提高特惠款項上限,保障僱員權益。

文:本刊記者 圖:黃冠華、資料圖片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是根據1985年實施的《破產欠薪保障條例》而成立,基金主要收入來自每張商業登記證每年250元徵費,當僱主結業但無力償還僱員欠款,包括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費、未放取年假或法定假日薪酬,僱員可向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不過,由於條例規定,必須向涉事公司或僱主提出清盤或破產呈請,才能獲發款項,這個規定成為欠薪僱員申索的極大障礙。

「我認為整個程序,是任何一個部門也不想幫我們。」在政府外判服務承辦商任文職的李先生,月薪約14,000元,被拖欠約5萬元欠薪及遣散費,過去大半年為追討欠款,一直游走勞工處及勞資審裁處,但至今還未達到申請破欠基金的門檻。

追薪之路關卡重重

李先生向記者表示,公司一直糧期不準,去年11月開始出現拖欠情況,每次都要員工施壓,僱主才會出糧。直至今年2月,僱主又再次欠薪,他憶述:「僱主說公司財政緊絀,但3月底會收到錢,希望我們繼續上班,我們最初也相信,但到3月底又是沒錢,直至大約4月中,我們求助勞工處,僱主都是說沒錢,我們便引用《僱傭條例》第10條離職。」

根據《僱傭條例》第10A條,僱員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工資,可視為僱主已終止其僱傭合約,並可向僱主追討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等賠償。李先生連同40多名員工合共被拖欠300多萬元。

自此,李先生與其他員工一同走上追薪之路,過程間他發現關卡重重。到勞工處求助時,職員只不斷勸他們與僱主調解:「當時已找不到僱主,加上僱主根本零誠信,我們很抗拒,認為根本沒甚麽好談!」最後在員工要求下,職員才跳過調解程序,勞工處將案件轉介勞資審裁處,排期至今年6月審理,受影響員工分批上庭。李先生說,當時審裁官又是勸他們與僱主和解,大部分員工終於接受和解協議,而他與少數幾名員工因拒絕和解,最終獲勞審處發出判令,要求僱主在14日內支付欠款,否則員工可申請將公司清盤。

勞工處處理方法過時

不過,僱主最後未有履行判令支付欠款,亦未有向接受和解的員工支付欠薪,李先生游說其他員工夾錢進行清盤程序,務求盡快申請破欠基金,但卻沒有人和應:「費用大約7萬多元,但40多人只得一、兩個願意夾錢。」最後在工會協助下,成功游說其中一名符合申請法援資格的員工,9月中由勞工處轉介申請法援,但審批時間至少3個月,能否成功進行清盤程序仍屬未知數。

折騰大半年,仍未到達申請破欠基金門檻,李先生感慨,追薪程序極之繁複緩慢,更事事要由工人自行處理,他質疑勞工處的處事方式變成了僱主的法律罅:「勞工處的方法很過時,僱主熟悉這些程序,明知即使刻意欠薪,工人追討也要很長時間,所以便衍生這種情況。」

破欠基金打折發放申索金額

同被欠薪的李小姐更批評,勞工處的宣傳與實際協助不符,她離職前已向勞工處舉報僱主欠薪,希望勞工處刑事檢控僱主以收阻嚇作用:「實際上是完全做不到事,檢控科連信件也派不到給僱主,還反問我怎樣才能夠成功寄信給僱主,真奇怪。」她氣憤地表明,即使同事最後不獲批法援將公司清盤,亦要追究到底:「能否取回欠薪已不是問題,但希望政府真正可以幫助工人,現時的做法是助長這些人(僱主)走法律罅。」

不過,即使成功申請破欠基金,欠薪亦只能「打折」取回。根據條例,基金的特惠款項只包括4類:最多4個月欠薪,上限36,000元;一個月代通知金,上限22,500元;未放取年假及法定假日薪酬,上限10,500元;遣散費首5萬元加餘額的一半。換言之,若申索金額超出上限,餘額便會化為烏有。

梁先生:獲發金額減少近27%

任職飲食業的梁先生是個典型例子。2019年6月,他在一間餐廳任職分區經理,須兼顧另一分店,月薪大約33,000元,但工作僅3個月便因社會事件影響,僱主突然「執笠走人」。由於他任職的餐廳與分店分屬不同公司持有,他被拖欠薪金、代通知金分別約為54,000多元及15,000元。

梁先生與受影響員工到勞工處求助,獲轉介到勞資審裁處排期審理,直至2019年12月中取得勞審處判令,再由他作為代表申請法援,並成功將餐廳清盤,所有員工最終能夠申請破欠基金。

直至去年中,梁先生獲基金發出特惠款項,但由於申索金額超出上限規定,他只取得合共約4萬元,較他申索的金額減少近27%,令他大感無奈。

育有3名子女的梁先生是家庭經濟支柱,每月出糧僅夠應付家中開支,他形容突然失業令他精神壓力很大:「我小朋友只得幾個月大,另外兩個還在讀小學,家庭開支沉重,我將僅餘的錢給予太太後,便要左借右借,當時很慘,真的想死。」直至同年11月,他獲朋友介紹另一份工作,才得以渡過難關。

被欠薪仍要自費刊登申索書廣告

即使生活艱難,梁先生仍堅持追討欠薪:「始終是自己錢,為何不追回?我幾個小朋友,多一蚊就多一蚊。」目前他仍在追討另一分店拖欠的15,000元,經過兩次勞審處審訊,僱主均沒有出庭應訊,審裁官下令要他自費登報替代送達申索書給僱主,令他大惑不解:「很搞笑,找不到僱主要我登報紙,登報紙要自己付費,最少要3,000多元,法庭不會為你支付。上次我登過一次,但法庭話格式錯誤,又要再登過!」現時案件獲排期至12月下旬再審理。

這兩年追討欠薪的經歷,梁先生只感到過程中僱主完全不用負責任:「最奇怪是所有責任都在打工仔身上,你搞掂便有,搞不掂便沒有。」他認為,政府應協助打工仔縮短整個追討時間,甚至只要有足夠證據證明僱主欠薪,在追討期間可以用貸款方式,墊支部分欠款予工人,協助解決燃眉之急,在成功獲批破欠基金後,再歸還政府:「說真的,這些情況像輪迴般不斷發生,希望政府做好些,解決打工仔的申索困難。」

儲漢松:勞審處判令應可作金鎖匙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副主席儲漢松形容,打工仔追薪過程是「過五關斬六將」,由向勞工處求助到成功申請破欠基金,程序繁複,當中勞資審裁處排期審理需時最長,若遇上刻意逃避支付法定權益的僱主,耗時更久才有可能取得判令,展開清盤程序:「整個程序,最麻煩是要將僱主公司清盤,才可申請破欠基金。」他解釋整個過程或要歷時一年半載,打工仔才可取回欠款:「的確是很多打工仔會遇到困難,有些工友會氣餒,可能放棄,找份新工再賺錢就算。」

儲漢松認為,工友如已取得勞資審裁處判令,便足以證明僱主欠薪,應可憑判令申請破欠基金,提早將債權轉移至基金,減省由工友進行清盤程序的繁複過程:「我們認為勞審裁判令可以作為金鎖匙,藉此申領破欠特惠款項,之後便將債權轉移至基金,再由基金去追討僱主或清盤,工友的血汗錢便不用被拖一年半載。」

特惠款項上限以95年為標準

除了簡化申領程序,儲漢松認為基金特惠款項的上限亦要提高,因有關上限規定自1996年調整過後,至今25年來再沒有調整過。以欠薪特惠款項為例,最多申領4個月、上限為36,000元,其實是以1995年的工資中位數9,000元釐定,但現時工資中位數已升至近2萬元,過去兩年至少有3成申請者因申領款項超出上限,未能全數取回欠薪。

「政府要與時俱進,調高上限,保障才會全面,亦不會令打工仔血汗錢不見了一截。其他法定權益例如有薪侍產假等,亦應納入保障範圍。」儲漢松認為,打工仔在追討欠薪方面一直處於弱勢,破欠基金是他們最後一層保護網:「如果僱主結業『走佬』兼失蹤,你可以找誰追討?唯有破欠是最後的保障網。」儲漢松促請政府盡快進行檢討,保障工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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