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法官判案離地 遴選制度出問題

自2014年違法佔中後,本港牽涉政治的刑事案件不斷湧現。反修例運動發展至今,將面臨檢控的案件之多,更是難以估算。然而,法庭處理這類案件的判決,不少都與公眾期望有落差,更出現各級法院自相矛盾的現象。有學者認為,這或許是法官跟社會普遍的道德價值觀不相符,因此有關方面應改革遴選法官委員會的機制,包括提升非法律界人士擔任遴選委員的比例,並在遴選法官時,多加考慮其政治傾向及社會價值觀,讓法官更「接地氣」,判案更令人心悅誠服。

文:潘翠華 圖:黃冠華

近年,不少與政治有關的案件,都出現上級法院推翻下級法院裁決的現象,令公眾充滿疑惑。

2014年的雙學三子衝撃公民廣場案,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與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法院最初判他們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及後上訴庭改判3人入獄6至8個月,3人不服上訴,終審法院最終裁定3人上訴得直,維持原判,3人當庭獲釋。

同年發生的反新界東北撥款發展案,衝擊立法會大樓的13人,原審裁判官判各人社會服務令,及後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提出上訴,上訴庭改判各人監禁8至13個月,但在他們服刑期間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也是裁定他們上訴得直,當庭釋放。這個判決,到底是代表這13人根本無罪,還是原審裁判官及上訴庭法官都判錯案?

各級法院判決自相矛盾 混淆是非

這種「輕—重—輕」的裁決,近年在香港法庭屢見不鮮,確實予人「警察拉人、法官放人」之感,難怪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曾指:「(輕判的)裁決將為社會埋下定時炸彈,違法免受懲罰更是混淆是非,將毒害一代青年。」

事實上,若然各級法院審案時,法官手持的證據都相同,那麼為何結果會出現重大差異?左右到裁決的,又是甚麼?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孔永樂指出,法律的功能除了用以伸張正義外,最重要是維持社會秩序,並且能夠令人心悅誠服去遵守法律。故此,法官判案不但會影響到當事人,其實還會塑造了整個社會的風氣和道德價值觀。

孔永樂指,法官的社會價值
觀不能與公眾相差太遠,否
則裁決難以服眾。
孔永樂指,法官的社會價值 觀不能與公眾相差太遠,否 則裁決難以服眾。

法官任命 忽略社會大眾聲音

但是,一旦法官的判決屢屢出現重大爭議,特別是終審法院的判決過輕,以致未能阻嚇犯罪行為,將會令社會完全失去秩序,更直接導致今日香港社會出現的亂象,暴力處處,青年犯案不需要付出代價,就是時候要檢討司法制度的成效。

司法的第一重把關,就是遴選出合適的法官,因為法官一旦獲任命後,要罷免是極之困難,故此遴選程序更應小心謹慎。

根據《基本法》第88條,香港法官是由獨立委員會所推薦,再經特首批准任命,而該委員會的職權行使範圍、組成方式,則在香港法例第92章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中有所規定。這個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由9人組成,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長、法官、大律師、律師在內的6位司法界人員,以及3名與法律執業無關的人所組成。

孔永樂認為,這個委員會的組合側重於法律界的聲音,有可能會產生「自己友選自己友」的情況,亦忽略了社會大眾的聲音,選出來的法官有機會想法與民意相違背,例如對「暴力」和「自由」的定義,可能與社會大眾大相逕庭。

改組遴選委員會 非法律界成員任主席

孔永樂解釋,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沿自英國殖民時代,但現時英國部分地區也有不同的法官遴選制度。以蘇格蘭為例,當地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共有12人,法律界與非法律界的成員各佔一半,而且委員會主席更是由非法律界人士擔任。

他建議,香港可以參考蘇格蘭,在不修改《基本法》的情況下,改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先將委員由9位加至10位,再調整法律界與非法律界人士的比例,由6:3調整至5:5,並邀請非法律界擔任委員會主席。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是遴選
委員會的當然主席。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是遴選 委員會的當然主席。

考慮社會觀感 判決反映市民心聲

此外,委員會在推薦法官時,亦要考慮兩點,包括法官本身是否有政治傾向和社會傾向:「譬如有些法官對言論自由、示威遊行、集會自由有較高包容度,他們對佔中,甚至最近的反修例運動相關的刑事案件,判決可能會相對地寬鬆。」因此在法官的遴選上,更有必要包容社會各界的聲音,以反映大眾對這類案件的集體意見。

效忠《基本法》 不能擁雙重國籍

另一個具爭議的論點,是法官的國籍會否影響裁決的公正性。孔永樂坦言,香港法官在就任時,需要宣誓效忠《基本法》,假如法官擁有外國國籍,宣誓就會變成了「雙重效忠」,因此要不就放棄外國國籍,要不就放棄擔任法官。孔永樂強調,他所指的不一定是「洋法官」,即使是香港人但擁有外國國籍,擔任法官時亦應放棄其他國籍。

再者,外籍法官可能會對香港的文化、民情、習俗等情況掌握不足,一些對香港社會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法院可考慮是否讓外籍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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