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反修例暴亂期間受傷的「爆眼女」K,申請法律援助來司法覆核挑戰警方一案,日前終極敗訴並要支付警方訟費,變相政府要自己賠錢給自己,社會嘩然。日前有傳媒報道,「爆眼女」根本並無「爆眼」,更於去年9月已離港前往台灣。
法庭指出,K的司法覆核理據薄弱,法援署早就不應向K批出法援,濫用司法程序。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何君堯、周浩鼎均異口同聲認為,「爆眼女」一案揭示了法援審核過於寬鬆。葉劉淑儀批評管轄法律援助署的政務司司長,以及行政署署長責無旁貸,應加強監督。何君堯認為《國安法》疑犯涉及嚴重罪行,不應獲批法援。周浩鼎則指法援署外聘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的機制不夠公開透明,促請法援署改善。
文:潘翠華 圖:黃冠華、Mia
代號K的「爆眼女」,2019年8月11日在反修例暴亂期間,在尖沙咀警署外被不明物體擊傷右眼,但受傷原因至今未明。有指K是被警察以布袋彈射傷,亦有說K是被示威者用彈弓射出的鋼珠所傷,甚至有人說是K自己射鋼珠時,鋼珠反彈誤傷自己,種種猜測說得繪影繪聲,但真相仍然成謎。
荒謬理由獲批法援官斥濫用司法
事後警方就案件展開調查,並向K索取個人資料及醫療報告,但K一直拒絕提供。警方於是向法庭申請到兩張手令,以便取得K的個人資料及醫療報告。K不滿警方不肯提供手令副本,指警方剝奪她對侵犯其私隱的手令提出訴訟的權利,成功獲批法援申請司法覆核。代表K打官司的,正是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狀夏博義。
然而,K的司法覆核申請被法庭拒絕,K不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在4月21日頒布書面判詞,駁回K的上訴,並下令K須支付警方訟費。
上訴庭在判詞中強調,警方拒絕向K提供手令副本一事,並無妨擾她向法庭申請命令,禁止私隱權被侵犯。相反,K就被拒提供手令副本一事申請司法覆核,是濫用司法程序。
葉劉淑儀:法援審核機制粗疏濫批
曾任保安局局長的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表示,「爆眼女」一案的司法覆核法律理據薄弱,勝訴機會根本很微,但法援署仍向她批出法援,顯示審批制度過於寬鬆和粗疏。她懷疑法援署或高等法院的主事法官,是否一聽到K以「影響人權」作覆核理由,便向她批出法援,這種表現水平太低。
葉劉淑儀細數一些濫批法援的例子,譬如「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曾就新界鄉議局的丁權問題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打到上訴庭,最終敗訴。她說:「當時法官根據《高等法院條例》,表示提告人申請司法覆核要有Sufficient Interest(充足的利害關係)。郭卓堅不是新界原居民,又不是要申請丁權,憑甚麼去司法覆核人家?這種情況下,法援署或高院都應該把關嚴謹一些。」
政務司司長 須認真檢討法援制度
「雖然法援署認為司法覆核開支不算很大,但不要忘記,你每批一宗,就可能一直訴訟到終審庭,會動用很多法庭資源,亦會拖慢一些工程。譬如青山道擴闊工程,很短的工程,但就因為有環保人士提出司法覆核,拖足5年。」葉劉淑儀又透露,多年前曾目睹有爭取居港權的人,填寫法援申請表格86A時,填得非常草率馬虎:「寫幾隻字就去申請,都批。」這顯示很久以前,法援的審核制度已經不夠嚴謹。今次「爆眼女」事件,更加令市民質疑制度出了問題。
濫批法援,責任誰屬?葉劉淑儀認為政府要檢討:「誰管法援署?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他可以做多些,為何要我們(議員)敦促他才做?行政署長(鄭鐘偉)直轄政務司司長,政府自己要看緊些。」
政府須修例防申請者獲「雙重法援」
反修例暴亂期間成立的民間眾籌團體「612人道支援基金」,向被捕人士提供法律援助。但過去有「612基金」受助人仍向法援署申請法援,變相獲得「雙重」法律援助,為此法援署被批浪費公帑。
葉劉淑儀解釋,法援署現時考慮申請人的經濟狀況時,主要看入息,民間資助並不計算在內,故無法防止「雙重」法援的情況出現。然而,若將來有很多類似「612基金」的組織出現,政府就必須重新檢視法援申請人的經濟審查門檻,甚至要修改法例,要求申請人主動如實地申報,是否正申請其他法律援助?如有,便不能再向法援署申請。葉劉淑儀認為這正如學生申請獎學金,通常不能重複獲得兩個。
何君堯:法援《國安法》疑犯等同共犯
《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日前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國安法》案件「可不設陪審團」的依據。法援署批准其申請,案件將由前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披甲上陣。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認為,《港區國安法》出台後,法援署在考慮市民法援申請時,不應只單純考慮「案情審查」和「經濟審查」,還要增加一樣「國家安全」審查:「作為政府部門,沒理由提供資金予這些恐怖份子,甚至與外國勢力勾結的人。凡是涉及國家安全的起訴,一律要停止法援,否則法援署署長有可能與這班人一起違反《國安法》,這很嚴重。」
《國安法》案件法援應「落閘」
何君堯解釋,《國安法》是國家的法例,對香港法律有凌駕性,而《國安法》涉及的罪行均是嚴重罪行,可能因涉及一些敏感案情,不能夠公開審訊,法援署未必能在「案情審查」方面充分掌握案情的優劣性,正確地判斷是否有必要批出法援。因此他建議法援署應對《國安法》案件的申請全部「落閘」。
不過葉劉淑儀對此卻表示異議,因為根據《基本法》第35條,「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國安法》疑犯亦應同樣享有申請法援權利。
上訴機制有漏洞法援署長被削權
除此之外,何君堯指法援署的上訴機制有瑕疵,也需要立即改革,因為現時申請者若遭署方拒絕批出法援,可以向法援署署長申請覆核;若再遭拒絕,申請者可以到高等法院,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大律師公會代表(一人)及律師會代表(一人)組成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法援署署長不得異議。
何君堯批評這個上訴機制等同削弱了法援署的權力。他以「爆眼女」案件為例:「我在立法會問法援署長,為何向K批出法援?他解釋說『唔係我話晒事』,其實他在這件案上也很無奈。按照我理解,署長本來不批,但夏博義死纏爛打告到覆核委員會,委員會當中有律師會和大律師會代表。你知道這兩個會入面,甚麼顏色的人居多?很可能這些代表都同情暴徒,因此就批出法援給她。」
宜設兩議員列席的覆核委員會
要堵塞這個漏洞,何君堯認為可以在覆核委員會之上,再增加一個覆核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可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一名法官,作為委員會的主席,再加兩名立法會議員為成員,這樣對於一些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社會事件,或重大法律原則問題的案件,考慮法援申請時可更為客觀恰當。
周浩鼎:外聘大律師零透明度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認為,不明白法援署為何會批准「爆眼女」K的法援申請,他懷疑法援署的「案情審查」機制出了問題。周浩鼎早前曾就K的案件,在立法會向法援署署長鄺寶昌質詢,對方回應在審批該案時,因應案情比較複雜,已外聘一名獨立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最終對方建議應向K批出法援。然而,那位大律師是何許人,法援署不會向公眾披露。
周浩鼎批評法援署的做法完全不透明:「你不公開外聘大律師的程序,不公開大律師的身份,公眾會質疑你(法援署)找那位大律師時,會否有政治取態,影響到提供的法律觀點和意見。法援署又會否找來找去都是那幾個大律師?公眾根本不得而知。」
不應因反政府而否決法援申請
對於有人認為法援署不應批出反政府立場人士的申請,周浩鼎認為不應以此畫線,因為有可能會遭受司法覆核:「如果說受助人不能夠反政府,那麽所有司法覆核都不應該批出,因為很多司法覆核本身都是與政府對着幹。」但對於《國安法》疑犯的法援申請,他覺得應嚴格把關:「《國安法》本身是很嚴重的罪行,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所以法援在審批時一定要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