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及涉欺詐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12月一度獲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回家,律政司上訴到終審法院。終院本月(2月)9日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黎智英須還押候審。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這份判詞釐清了《港區國安法》的保釋門檻較高,與《普通法》有明顯差異,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將成為日後法庭處理《港區國安法》疑犯保釋申請的案例。
有退休法官分析,這是自香港回歸以來最具「一國兩制」意念的一份判詞,罕有地明確肯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更表明希望拉近與內地法律上的差異,顯示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新上場後,或有望為本港司法界帶來一番新氣象。
文:潘翠華
官司纏身的黎智英,所犯的其中兩宗案件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及欺詐,將於4月16日開審。他原本被裁判法院法官蘇惠德拒絕保釋申請,黎智英上訴至高等法院。去年12月23日,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以現金1,000萬港元及多項保釋條件外出,引起社會爭議。
張舉能等5名終院法官處理
律政司其後就黎的保釋上訴到終審法院,獲終院批准。此案於今年2月1日開審,由指定《國安法》法官的首席法官張舉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李義,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共5名法官處理。庭上,律政司要求法庭釐清《港區國安法》第42(2)條中有關保釋條件的意思,並裁定法官李運騰的判決是否出錯。
案件押後至2月9日宣判。終院判決書指出,原審法官錯誤詮釋《港區國安法》第42(2)條,誤解新門檻要求的性質和效力,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所列的酌情考慮混為一談。終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推翻李官的決定,黎智英須即時還押至赤柱監獄候審。
黃汝榮:確立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力地位
退休法官黃汝榮認為,終院今次頒下的判詞,是近年來寫得最好,最具「一國兩制」意念的判詞,實屬罕有。
「判詞在不同段落中,都確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和地位,特別是透過《基本法》引入《國安法》在港執行,香港法院沒有凌駕性。」黃汝榮認為這是很大進步,因過往終審庭涉及一些牽連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時,用詞模稜兩可,但今次的表態相當清晰。
黃汝榮指出,終院為了支持自己的論點,亦同時說明了《國安法》生效的背景,因為黑暴事件的發生,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等同分裂國家的行為,這些行為正正違反了《基本法》「高度自治」的承諾。
全國性與香港法律體系相兼容
黃汝榮又認為,全份判決書最值得關注的地方,是首次出現「一國兩制」的影子。判詞的其中一個段落中強調,「法律堅持『一國兩制』方針,充分考慮兩種制度差異和香港具體情況,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相銜接,與香港現有法律體系相兼容。」這一點,與過往本港法院排斥內地法制的態度截然不同。
而就黎智英案件的保釋條件,判詞亦寫得很清晰,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2(2)條中已表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黃汝榮指出,條文重點在於法官是否有「充足理由」,即如果法官沒有「充足理由」,不應准予保釋。而判詞其他段落亦提到,若疑犯違反《國安法》,保釋門檻較其他罪行更嚴格及更高。
保釋與否舉證責任不在控方
另外,黎智英一方曾指出,若因懷疑黎在保釋期間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不批准他保釋,應要由控方提出證據,即舉證責任在控方。而今次終院的判詞亦寫明,控方並不需要提出舉證,因考慮被告是否獲得保釋,是法庭運用其判斷或評估而作出的司法工作,而非舉證責任的應用。
黃汝榮讚揚本港法院從未試過就一些敏感性高的案件,在押後判決的短短數日內,有一個詳細的判詞,同時以中英雙語發布。他認為可能是與首席法官張舉能上任有關:「值得給他一個讚。」
或涉外國勢力宜轉介內地法庭
針對黎智英案件,黃汝榮認為案件有極大可能涉及外國勢力,控方應有一些與外國勢力相關的證據,他認為不適宜在香港法庭審理,應轉介到內地法庭,並不需要有陪審員參與,以防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外洩。
馬恩國:以「不准保釋」為重點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給予的是「保釋假定」,即任何人犯法都應給予保釋權利,除非法官有證據顯示他有棄保潛逃(Jump Bail)的風險。然而《港區國安法》第42(2)條的語法明顯不同,英語版本亦是以「不准保釋」為首。
此案的原審法官錯誤地解讀了《港區國安法》第42(2)條,以為那只是一個狹窄的修改,對現行保釋架構無重大改變,終院判詞表明不同意。
網上訊息可成考慮因素
今次判決書中最值得注意的一點,馬恩國認為是「法官應考慮席前一切相關的因素,包括可施加的合適保釋條件,以及在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他認為這句判詞相當重要,亦對將來法官考慮保釋申請很有幫助。
馬恩國解釋,很多時控方在短短的保釋審理過程中,很難將許多證據呈堂,亦因為很多證據都只是Hear Say(傳聞),要證實來源及實確性有難度,未必被接納為證據。但判詞指出,將來法官可以憑通訊軟件、社交平台等的網上資料,去了解被告行為的動機、背景等因素,考慮是否給予被告保釋。
批法官離地漠視國際政治
馬恩國又指,現時很多法官不懂地緣政治、國際政治,不知道中國面臨的政治威脅、香港在國家安全上受到的威脅,更不知西方國家如何利用香港顛覆中央政權:「又或者是不想理解,因為法官本身要對政治冷感,要政治中立,純粹以法律角度判案,覺得不應該考慮政治,不看政治,害怕政治。」
對於那些對外間充耳不聞的法官,馬恩國相信,他們很有可能根本不知道黎智英在做甚麼,只是一個報社老闆,不知他講過甚麼言論,所以判決容易出現誤差。
「考慮席前一切相關因素」這一點,正是要這些法官多了解外界,馬恩國希望這是未來司法改革開展的第一步。
丁煌:重點在「沒有侵犯人權」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執業大律師丁煌表示,在《港區國安法》框架下,一個被捕疑犯的保釋申請,加設了一個例外情況,在其他刑事案件保釋申請沒有這個考慮因素。終審法院的管治,釐清了這個範疇法律的基礎。
丁煌認為,這份判決書的重點在於指出「合憲」及「沒有侵犯人權」。而這一點,處理保釋申請的法官是需要處理的,這個要求是針對《港區國安法》案件的嚴重性。今次黎智英被拒保釋,釋放了一個《港區國安法》立法的原意,阻嚇性明確顯然,將起到「定海神針」的法律功效,香港社會將回復穩定。
黎智英被定罪機會極高
黎智英涉嫌觸犯的《港區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按法例寫明,被定罪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馬恩國認為,此案定罪不難,因黎智英觸犯的是《港區國安法》第29條,沒有抗辯理由,只要控方能證明他有犯罪意圖,即「請求外國制裁」便可入罪。而黎智英確實多次要求美國制裁中國和香港,即使對方沒有真的作出制裁,亦已構成罪行。若黎智英被定罪,刑罰要視乎他犯案的情節嚴重性,包括他的犯罪行為次數,以及影響有多深遠。
黃汝榮亦相信,由於黎智英此案對《港區國安法》有標誌性意義,控方沒有把握的話就絕對不會提控,他亦相信控方不容許有出錯的空間,因此認為黎智英被定罪的機會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