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2)成立「監察司法人員委員會」

本身是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指出,處理市民投訴的司法機關,應考慮三點改善:將調查部門變為監察司法人員委員會(監司會),並獨立於司法體制外、加入法律界以外人士參與調查,以及加入適當的罰則。

陳曼琪:調查機制應如「監警會」

陳曼琪認為,加強檢控工作內部監督問責性,更能令檢控及撤控標準具穩定性及一致性。
陳曼琪認為,加強檢控工作內部監督問責性,更能令檢控及撤控標準具穩定性及一致性。

她認為,既然法官的任命由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當中有非法律界人士,為何要罷免或懲處法官,卻只能在司法機構內的小圈子去調查?

「好像監警會一樣,都是收到市民投訴後,獨立地處理對警察的投訴,法律界也可以借鏡。」而處理法官行為的投訴,她建議需要建立類似判詞的文件紀錄,但不需記名和案件編號,這個「判詞」可開放予公眾監察,亦可以成為將來法官行為不檢的處理標準,有助鞏固司法系統的公信力。

不過陳曼琪強調一點:這個獨立調查法官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只能作建議和重要參考性質,不能有約束力,最終罷免法官的權力,還是要交回由行政長官委任數名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這樣就可以在司法獨立、透明度和公信力之間取得平衡。

對法官懲處要有明顯分級

陳曼琪續說:「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最近也曾講過,法治不能光用口說,是需要令人信服;而法治的指標,是法律制度要有透明性,以及大眾可以知道任何法庭程序。他所指的透明性,當然也包括法官本身。」

陳曼琪認為,司法機構內部雖設有《法官行為指引》,作為法官遵守行為的準則,但只屬指引性文件,並不等同法律,即使有法官違反了該指引,也無施加任何罰則。她建議,應對法官行為的懲處有明顯分級,輕則提醒、警誡;重則影響其升遷,甚或啟動機制予以免職。

事實上,「監司會」並非新鮮事,亞太法律協會會長鄺家賢早於兩年前已提出這個建議。她表示,很多奉行普通法的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新西蘭等,都已有監察司法委員會的獨立機制,故此香港要設立「監司會」並不困難,有很多國家可借鏡。

鄺家賢:監察法官與司法獨立無牴觸

鄺家賢表示,選舉雖押後,但提名期沒有押後,被取消的資格明年一樣無效。(黃冠華攝)
鄺家賢表示,選舉雖押後,但提名期沒有押後,被取消的資格明年一樣無效。(黃冠華攝)

「有些人會覺得監察法官是大逆不道,但其實這個跟司法公正完全無牴觸。」鄺家賢解釋,因為「監司會」只是針對法官本身,並非針對案情;而最重要的是,它獨立於司法系統外,能夠受到公眾監察,能夠增加司法公信力:「尤其是香港是一個開放和法治的社會,無任何人是Untouchable(不可觸碰)的。」

鄺家賢認為,除了處理市民投訴外,「監司會」更應該主動出撃,調查一些沒有遵守《法官行為指引》的法官:「譬如最近有三位(匿名)法官對《逃犯條例》有些意見,但我們似乎聽不到司法機關有對此跟進或調查,這當然是不理想。」

改革2:成立「量刑指引委員會」

鄺家賢另一個建議的改善方案,是成立獨立的量刑指引委員會,由司法人員及公眾成員組成,經律政司司長與首席法官討論後,向特首推薦及委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訂立判刑指引機制、協助公眾教育,以及監督判刑指引的有效性及執行。

法庭某些案件判決很奇怪

若相信法官判案是專業的,為何需要量刑指引?鄺家賢說:「香港的判刑主要是引入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案例,但量刑其實都要考慮社會背景,譬如未有2014佔中之前,非法集會判得很輕,但後來非法集會加上暴力,判刑就不一樣,因為對社會遺害很大。委員會就是要加入社會人士意見,一併考慮香港社會的情況。」

但她認為,香港近年有聲音覺得,法庭就一些案件的判決很奇怪:「譬如七警案或朱經緯案判得較重,曾健超襲警拒捕就輕輕放過。或者反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示威者)圍攻立法會,最初只判社會服務令,這些量刑對社會的遺害程度,是否有足夠阻嚇作用,法庭必須考慮。」

反對新界東北撥款案。
反對新界東北撥款案。
七警案上訴,有二人獲撤控。
七警案上訴,有二人獲撤控。

改革3:終審法院法官本地化

諸如反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案,現時不少案件的判刑反反覆覆,初審輕、上訴重、終審輕的情況時有發生。鄺家賢認為,出現這個怪現象的原因在於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好容易離地,其一係因為結構本身,第二係有些終院法官根本不是香港居民,甚至不是中國人,所以他們判刑時所考慮的,無論文化或社會背景因素,都不適合香港。」她建議香港要急切檢視本港外籍法官的數量,應要逐步將法官「本地化」。

13604

相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