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2)建議香港盡快立法 規管網絡信息安全

「思路研究會」認為,西方抺黑香港輿論海外化,就是看到香港執法部門只可以在本地執法,但這並不表示香港對此甚麼也不能做,甚麼也做不到,香港可以從網絡信息安全入手,盡快立法保障網絡信息安全。

陳溢朗指出,對於西方透過海外社交媒體向香港傳播不實資訊,香港可以想辦法截停這些資訊在香港傳播。現時,香港未有法律賦權於行政機關勒令相關網絡平台移除相關資訊,比如,2022年,特區政府曾要求Google移除330項信息,結果Google只移除了107條信息,特區政府只能期望相關的網絡平台合作,但未有法律可以有效處理。又如,備受社會關注的政府當局要求網絡平台公司移除「港獨」歌曲事件,網絡平台公司也要求在得到法庭指令後,才會移除相關內容。政府入稟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敗訴,正在上訴中。

落實《國安法》後西方對香港的輿論轉由海外抹黑。
落實《國安法》後西方對香港的輿論轉由海外抹黑。

立法須達至三個目標

陳溢朗認為,立法保障網絡信息安全,要以達至以下三個效果為目標,第一是要預防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在香港傳播,可以賦權警務處透過人工智能的方法,例如過濾算法,監測所有信息,可以及時分辨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

第二是要求所有在香港提供網絡資訊的平台公司,建立機制,要做出合理的努力,令他們平台所發布的內容,符合香港的法律法規,法律也須賦權警務處去檢視這些平台公司建立的機制是否足夠。此外,也要賦權行政機關,勒令網絡平台公司及時或在指定時間內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如果這些網絡平台拒絕移除,也可以賦權行政機關,要求網絡營辦商限制這些平台在本地的接入點,達至減少傳播的效果。

第三是要有罰則,如果相關網絡平台公司或個人不合作,或不作出合理的努力去完成特區政府的指令的話,需要有罰則。罰則既要有足夠的阻嚇力,也須平衡香港的營商環境,要照顧平台公司的合理擔憂。因此,他建議,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或發出指令之前,需得到行政長官的同意。此外,也須清晰定義何謂做出了足夠的努力,以及須分清公司的責任還是公司內部個別人士的責任。

英國也已通過網絡安全法

陳溢朗指出,許多西方國家已就網絡信息安全立法,例如,英國就在2023年10月通過了網絡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 2023 bill),針對網絡資訊的管理,以上述的建議大同小異,只不過,英國所賦權的特定機構,是一個專門委員會。

立法管理網絡資訊,容易引起有關限制言論自由的擔憂,也會有執法部門會否濫用權力的擔心。陳溢朗認為,法庭的判決已經表明,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必須不損害國家安全。至於執法部門濫用權力的問題,如果加上必須得到行政長官同意一條,則可以消除相關的疑慮。此外,香港施行普通法,可參考海外的判例,不用擔心行政部濫用權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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