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難容】(3)立法會10年前引《特權法》 調查梁振英涉利益衝突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9條傳召證人出席會議、參與立法會研訊的權力,被視為立法會「尚方寶劍」,然而這把寶劍對上一次出鞘,已是10年前。立法會2012年成立「研究梁振英先生以西九龍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評審團成員身份在該比賽中的參與及相關事宜的專責委員會」,負責調查前特首梁振英,在擔任西九龍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評審團成員時,是否存有利益衝突。

《特權法》早於1985年7月制定,公布和界定立法局(現為立法會)和議員所享有的權力、特權及豁免權,其中第9條列明有關傳召證人的權力。

正值參選特首惹公眾關注

立法會於2012年曾就梁振英在西九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涉有利益衝突一事引用特權法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
立法會於2012年曾就梁振英在西九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涉有利益衝突一事引用特權法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

自1998年特區首屆立法會成立以來,《特權法》第9條曾6次被引用,對上一次是調查前特首梁振英2012年參選期間,被揭發於2001至2002年間身為戴德梁行主席,獲邀擔任西九龍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評審團成員,比賽小組其後發現入圍名單其中一個參賽隊伍成員為戴德梁行,惟梁振英一直未有申報,評審團最終決定取消該隊伍參賽資格。

事件被揭發時梁振英正參選特首,由於引起了公眾關注,立法會遂成立專責委員會作出調查。委員會報告指出,梁振英具豐富的公共服務經驗及作為行政會議召集人,應致力避免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事件中梁振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並對其表示失望,而主辦機構在處理利益申報一事上,亦有欠妥善。

回歸後合共6次引用《特權法》

連同梁振英事件外,回歸後曾6次引用《特權法》,分別是1998年的「調查新香港國際機場開始運作時所出現的問題的專責委員會」、2001年「調查公營房屋建築問題的專責委員會」、2003年「調查對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爆發的處理手法的專責委員會」、2008年內務委員會屬下「研究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組委員會」、以及同樣是2008年的「調查有關梁展文先生離職後從事工作的事宜的專責委員會」。

回歸前多次引用《特權法》傳召證人

至於在回歸以前,立法機關亦多次引用《特權法》傳召證人的權力,包括在1992年,當時立法局委任並授權一個專責委員會檢討1991年立法局選舉安排;1993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調查廉政公署前高級助理處長徐家傑遭解僱一事;1994年調查觀龍樓塌泥事件;1995年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調查機場特別輸入勞工計劃的輸入工人所涉及的勞資糾紛;以及1996年調查前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梁銘彥突然離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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