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難容】(2)《特權法》賦予委員會傳召權 缺席研訊可發手令拘捕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提出,要引用《特權法》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童樂居被揭發員工涉嫌虐兒事件,而該委員會在執行職務時,將獲授權行使命令證人列席的權力。

可強制證人到立法會作供

童樂居虐兒案至今已有27名職員被落案控告。首名認罪被告香詠姍判囚四個月。
童樂居虐兒案至今已有27名職員被落案控告。首名認罪被告香詠姍判囚四個月。

根據《特權法》,立法會或其常設委員會,可命令任何人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任何人被合法地命令在立法會或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文件,須由立法會秘書按照該會主席指示,親自簽發傳票通知該人。如該人不依照傳票內述明的時間、地點到立法會或委員會,而主席信納傳票已妥為送達,或該人是故意逃避,則可指示秘書發出手令拘捕該人,並將他帶到立法會或委員會。

須於內會成立籌備小組委員會

一般情況下,如議員擬引用《特權法》成立專責委員會,要先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提出,於內會轄下成立籌備小組委員會,草擬「擬議決議案」,訂明調查範圍。「決議案」通常由所成立的籌備小組委員會主席或內會主席動議。除非立法會主席同意免卻預告,否則動議議案需不少於12日前預告。不過,議員亦可直接在立法會大會作出動議,如議案經分組點票獲得通過,就會交回內會籌備有關工作。

委員會確保當屆任期前完結調查

至於專責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以及正副主席與委員的任命,則由立法會主席在考慮內會建議後決定。慣常做法是由籌備小組委員會建議委員人數,由內會在會上選舉,之後按結果向立法會主席建議人選,供立法會主席任命。專責委員會須於立法會每屆任期完結時解散,委員會須致力確保研訊工作於當屆任期完結前完成,並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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