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傑斯自稱身處倫敦,本港執法部門對他束手無策。但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港區國安法》具有域外權力,即使非香港人在香港境外犯罪,國安處亦可追究到底,促請他們依法通緝羅傑斯,並凍結涉案資產。
龔靜儀:適用非港人在境外犯罪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指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8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以外針對香港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適用本法」。因此,該條規定適用於非香港人在香港境外所犯下的罪行。儘管「香港監察」的總部設在倫敦,如果其違反《港區國安法》,香港執法部門仍是可以向其追究相關刑責。
黃國恩:國安處應發通緝令
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指出,「香港監察」雖然並非香港註冊組織,但只要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發生在香港,一樣受《港區國安法》管轄。國安處應對他採取行動,通緝他歸案,以打擊他囂張的氣焰,維護《國安法》的權威。
傅健慈:應凍結相關資產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認為,羅傑斯是明知故犯,挑戰《港區國安法》。他指,羅傑斯等人要求香港特區法院的外籍非常任法官集體辭職,這是不恰當干預香港司法體系和破壞香港司法獨立。至於羅傑斯公然呼籲外國制裁香港官員,是企圖引起市民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和叛離,這是違反國際法、國際關係基本標準及《港區國安法》相關規定,必須予以嚴厲譴責。他呼籲國安處依法通緝羅傑斯,並凍結他們的相關涉案犯罪財產,維護國家安全,彰顯公義。
根據資料顯示,本港若要引渡外國罪犯回港受審,港府須正式通知有關國家,要求當地執法機關將逃犯拘捕,然後送回香港受審,即使這個國家已暫時終止與香港的移交逃犯協議,但可按個別事件合作。
同時,中國是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的成員(而香港屬中國支局),可以要求INTERPOL通過全球近200個國家成員,通緝《港區國安法》逃犯。
而香港警方網頁資料亦顯示,如香港警方要發出紅色通告,要求其他國家協助,尋找逃犯下落及將之引渡返港受審,案件負責人員必須先行徵詢律政司意見,然後連同有關法律意見及本港法庭發出的拘捕令,向聯絡事務科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