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攻防】(1)4名港大生避開國安罪 改認煽惑傷人 「表揚」刺警兇徒判囚兩年 法律界拆解背後「策略性」考慮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前年7月通過「表揚」刺警案兇徒的動議,涉事時任評議會主席等4名港大生被控《港區國安法》(本文簡稱《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選擇承認在本案屬於交替罪的「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宣揚恐怖主義罪」則撤銷。然而,正如法官一再指出,若以最高刑期計算,被告實際上承認了較嚴重的罪行,那麼他們為何「千方百計」選擇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目的何在?
《堅雜誌》邀請兩名熟悉《國安法》的大律師范凱傑和丁煌分析箇中關鍵,他們指若被告承認「宣揚恐怖主義罪」,很大風險會因被裁定為「情節嚴重」而按例判監至少5年,承認交替罪則沒有判刑下限。另一方面,律政司可能為了「顧全大局」,確保能夠定罪而接納被告認罪方案。被告最終亦「押中」,縱然法官一再批評案情嚴重,但各被告都只被判監兩年。

文:本刊記者 圖:黃冠華/資料圖片

時任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在案發時主持涉案會議、帶領全體起立對刺警兇徒默哀。
時任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在案發時主持涉案會議、帶領全體起立對刺警兇徒默哀。

案中4名被告,包括犯案時出任評議會主席的張敬生、時任學生會幹事會會長郭永皓、時任學生會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時任學生會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他們現年介乎20至22歲。

判詞: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屬嚴重罪行

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表示,若比較罪行的最高刑罰,煽惑有意圖傷人罪比宣揚恐怖主義罪更為嚴重。
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表示,若比較罪行的最高刑罰,煽惑有意圖傷人罪比宣揚恐怖主義罪更為嚴重。

法官謝沈智慧在宣讀判詞時,指出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是極嚴重罪行,而一些因素令本案更加嚴重。當中提及自2019年6月起,香港經歷了一段前所未有的暴力及混亂日子,一些非法事件已造成社會撕裂,直至2020年6月30日《國安法》頒布後,社會才回復和平正常。被告透過議案作出煽感,為的是使社會撕裂並加深仇警情緒。法官斥責他們以公開渠道美化襲擊是「濫用權力、公器私用」,「明目張膽地公然挑戰法律和治安」。

最終,法官以監禁3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各被告在即將開審時才願意認罪,只給予20%刑期扣減,再考慮到他們年輕,對義務工作有貢獻,並撤回涉案動議和決議,因而再酌量減刑,最終判刑兩年。

港大發言人回覆本刊時表示,待相關案件司法程序完成後,香港大學有既定程序處理。

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可判囚終身

判詞指,時任港大學生會會長郭永皓早前曾一度打算承認宣揚恐怖主義罪,後來「轉軚」承認交替罪。
判詞指,時任港大學生會會長郭永皓早前曾一度打算承認宣揚恐怖主義罪,後來「轉軚」承認交替罪。

根據《國安法》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罪情節嚴重者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最高刑罰與「有意圖傷人罪」相同,最高刑罰可囚終身,但本案在區院審理,最高只可判囚7年。

早前聆訊揭露,次被告郭永皓原本打算承認《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但因應另一宗案件「呂世瑜案」的終極上訴結果,郭永皓與其他被告一同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到底被告選擇哪條控罪認罪,背後有何「策略」?

范凱傑:避免受國安案最低刑期影響

范凱傑大律師指出,被告若承認的是宣揚恐怖主義罪,有很大風險會被判監至少5年。
范凱傑大律師指出,被告若承認的是宣揚恐怖主義罪,有很大風險會被判監至少5年。

香港浸會大學主講「國安法教育」課程的大律師范凱傑,近日在另一宗國安案件「初選案」替認罪被告林景楠擔任辯方律師。熟悉《國安法》的他指出,若被告承認或否認的是宣揚恐怖主義罪,可能會出現難以預料的變數:「法庭可能會認為,犯案情況屬情節嚴重,即按照『呂世瑜案』,法庭(就宣揚恐怖主義罪)判刑必須要(依《國安法》條文)以5年作為下限,無可能因求情而減刑至低於5年。」

更何況,本案未必滿足《國安法》33條「格外降低判刑下限」的條件,包括自動放棄犯罪、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等等。范凱傑認為,被告在案中由提出議案、參與討論到通過議案並發布,「其實去到那一刻,整個犯案,即宣揚恐怖主義這件事,已經『完咗有凸』」。

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後果嚴重

換句話說,被告若選擇承認宣揚恐怖主義罪,在難以確定案件屬情節「嚴重」或「較輕」的情況下,要到最後判刑才知道刑期可扣減幅度。他們因此須冒極大風險,若法官裁定「情節嚴重」,可能被判至少5年監禁,而承認煽惑有意圖傷人罪反而沒有類似判刑下限。

范凱傑另提出一個較少人留意的觀點,指《國安法》35條列明,任何人經法院判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區任何公職等資格。范凱傑認為,違反宣揚恐怖主義罪的法律後果遠比本案的交替罪嚴重:「客觀看,如果你背上一個《國安法》定罪紀錄,這些嚴重後果不會在其他非《國安法》的刑事定罪紀錄下發生。」

丁煌:辯方律師進行了艱鉅工作

丁煌大律師認為,律政司接受被告的認罪方案,反映辯方維護了被告利益,同時控方亦衡量過公眾利益。
丁煌大律師認為,律政司接受被告的認罪方案,反映辯方維護了被告利益,同時控方亦衡量過公眾利益。

「中國夢智庫」主席、大律師丁煌指出,宣揚恐怖主義罪與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的分別,在於前者牽涉挑戰國家、損害國家安全,兩者性質不同。

丁煌解釋,案件開審之前,控辯雙方一般會先有一個「認罪協商」(Plea Bargain)程序,辯方有權去信律政司,陳述辯方案情和法律理據,讓控方衡量如何處理本案,包括基於公眾利益作考慮。他認為,本案辯方律師為了維護被告利益而進行了艱鉅工作。而換個角度看,被告的法律陳詞和認罪方案今次獲律政司接納,一方面顯示「這件事其實不是律政司主導,反而是被告權力的彰顯」,另一方面亦可見律政司的做法不偏不倚。

同意被告承認交替罪 律政司有否問題?

不少人疑惑,律政司為何會接受被告承認交替的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令宣揚恐怖主義罪被撤銷。曾於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工作的范凱傑認為,根據法律原則,如果被告選擇承認一般被認為罪行較輕的交替罪,理論上控方可以不同意:「因為控方可能會認為,較嚴重的主要罪行,較能夠反映罪責。」換言之,即使被告想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都要控方首肯,才可以認這個罪」。

然而,范凱傑指控方很多時都會接納被告承認交替罪,好處是「讓整個案件可以在沒有風險的情況下,讓被告用認罪方式,將被告成功定罪」。假如控方不接納被告承認交替罪,堅持以宣揚恐怖主義罪繼續控告,范凱傑指出可能會出現一個風險,就是被告完全脫罪。

對於部分市民擔心控方做法有否出錯,范凱傑認為控方職責只需要衡量檢控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以及公眾利益:「控方沒有責任將人定罪,控方的責任只是公平地向法庭呈遞證據,然後讓法庭做公平審判。控方沒有責任,亦不應該有責任將被告定罪。」

接納承認交替罪避免繁複審訊

被告杜林丞亨(左)和容頌禧(右)都曾發言向刺警案兇徒「致敬」。
被告杜林丞亨(左)和容頌禧(右)都曾發言向刺警案兇徒「致敬」。

丁煌承認宣揚恐怖主義罪舉證門檻很高,本案雖然觸碰到的國家安全元素,卻是來自刺警事件本身而非被告「表揚疑兇」,兩者截然不同:「這件事一定要分開看。」至於「表揚」本身,被告是否有進一步舉動,足以危害國家安全,丁煌認為值得商榷。控方以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作為交替罪,可算是「買保險」、「兜底」的處理方法,而此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亦可見控罪嚴重,律政司列為交替罪恰到好處:「完全不會是避重就輕,要放四名被告一馬。」

對於控方最終同意讓被告承認交替罪,丁煌認為此舉既可避免繁複審訊,又能將罪犯繩之於法,體現出律政司即使全權負責香港所有檢控工作,但仍堅持以公眾利益為依歸,絕非「攞人命」、窮追不捨的機構。

被告被定罪仍可視為成功個案

對於有市民疑惑《國安法》下宣揚恐怖主義罪「無疾而終」被撤銷,質疑控方處理「雷聲大、雨點小」。丁煌相信由於普通市民不熟悉法律,有誤解實屬常見。他作為大律師,雖然案件以宣揚恐怖主義罪作檢控起點,但最終能夠令被告被定罪,仍可視為成功個案。丁煌強調重點是宣揚恐怖主義罪在本港已生效,他相信任何人如果夠膽作出一些實質宣揚恐怖主義的行為,律政司仍會以這條罪提出檢控。

案發時序

刺警案遇襲警員當時重傷倒地。
刺警案遇襲警員當時重傷倒地。

2021年7月1日
一名警員在銅鑼灣執勤時,遭梁健輝用刀刺傷,梁繼而用同一把刀刺入自己胸口自殺,政府譴責暴行。

2021年7月7日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舉行緊急會議,通過「討論梁健輝之死」動議,張敬生帶領會員為梁健輝的「光榮犧牲」默哀。其餘三名被告美化事件是「為香港和大多數人光榮犧牲」。會議過程在「校園電視」和「學苑」直播。

2021年7月8日
港大、保安局、教育局譴責評議會美化恐怖主義行為,形容刺警事件為孤狼式恐怖襲擊。

2021年7月9日
郭永皓和其他學生凌晨舉行記者會,讀出由學生會發出的道歉信,即時向學生會幹事會辭職。

2021年7月10日
涉案動議和議決被撤回。

被告選擇承認交替罪過程

2021年8月18日
.警方首次引用《港區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拘捕張敬生等4名被告,並以該罪及交替的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起訴。案件翌日提堂。

2022年4月
.首被告張敬生一方去信控方作首次「認罪協商」,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控方同年6月拒絕。
.辯方提出「呂世瑜案」有關《國安法》罪行應否設刑期下限的議題,可能影響本案判決,盼先等「呂世瑜案」上訴定案。

2022年7月
.張敬生再透過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去信控方,另一被告容頌禧亦去信,均盼以簽保守行為處理,其後被控方拒絕。

2023年7月
.郭永皓去信法庭,表示願承認宣揚恐怖主義罪,同月又改意向為不認罪,並更換律師團隊。

2023年8月
.月初,控方接納郭永皓、杜林丞亨、容頌禧3人承認交替罪方案。
.同月22日,「呂世瑜案」終院裁定《國安法》罪行條文,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判刑下限」,除非符合《國安法》33條訂明的3種減刑情況,才可考慮減刑至跌出刑期下限。
.同月28日,張敬生一方去信控方表示承認交替罪,控方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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